对纳税人经营成果即所得的减免也是税法规定的一种税收优惠。在一般情况下,对所得的减免是针对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的纳税人而言的,只有建立了健全的会计制度并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才能够正确地计算出经营所得,从而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对所得减免的审核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
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是指由农民家庭兼营或收购单位对收获的各种农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初加工活动,包括轧棉花、羊毛去杂质、其他类似的纤维初加工等活动。其他与农产品收获有关的初加工服务活动,包括对农产品的净化、修整、晒干、剥皮、冷却或批量包装等加工处理等。
对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所取得的所得减免税审核,主要是通过如下资料进行定性:
(1)对照《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详细说明初加工项目工艺流程。
(2)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
如果有关企业在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服务的同时还兼营其他业务,则还要注意是否将其他收入混入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收入之中,有关费用配比核算情况是否合理等。
(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条件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对有关企业取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所规定项目的审核,主要通过以下资料审核有关企业项目核批情况、有关收入与费用的分配情况: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原件。
(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原件。
(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原件。
(5)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www.xing528.com)
(6)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
对于此类业务的审核,应重点查看有关企业是否人为地操作第一笔收入的时间,人为地调节有关项目所对应的费用等问题。如果有关项目在优惠期限内发生企业重组,则重点需要关注项目承受企业执行优惠的期限是否准确。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方式是: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是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的总和,而不管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转让所得是通过几次技术转让行为所获取的,只要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总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到500万元的,这部分所得全部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有关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核重点是查看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时,应关注如下资料的核对和审核: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时,应关注如下资料的核对和审核: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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