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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优惠项目及要求及其处理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审批类优惠项目及其要求纳税人享受审批类优惠,应当按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经审核,确认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以及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的,应立即停止纳税人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审批类优惠项目及要求及其处理

划分备案和审批两种减免税的主要目的,就是根据不同的类型制定不同的管理方法,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现行管理办法与以往的管理办法相比发生了部分变化,主要是对于审批类减免税。审批类减免税过去需要纳税人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然后层层审批,而新的规定是纳税人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减少了中间环节。而备案类减免税不需要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不需要层层审批,只需要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关资料备案即可。此举可大大减轻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工作量,提高效率。

(一)审批类优惠项目及其要求

纳税人享受审批类优惠,应当按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优惠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享受优惠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享受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备案类优惠项目及其要求

1.备案时限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优惠,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提请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优惠项目,应逐年备案。根据原有政策规定,一次审批、多年有效且新税法实施后仍执行到期满的优惠政策,自2008纳税年度起也应按此规定办理。

凡有明确规定可在季度享受的优惠项目,纳税人应按季度办理备案手续。凡上一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并已完成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的,当年度季度申报中可直接享受优惠。但季度申报时,相关指标已不符合条件的,仍应按法定税率进行申报。

2.报送的资料(www.xing528.com)

为了便于税务机关的管理和审核纳税人享受备案类优惠项目,纳税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中列明享受优惠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具体项目备案资料(参见本章第二节)。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应使用A4纸报送资料,按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所列顺序逐页编号并装订。凡报送的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受理人员如认为需纳税人提供原件,经验证后应当场退还。

纳税人到当地办税服务厅报送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时,如果报送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齐税收优惠材料的,税务机关应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办税服务厅受理税收优惠备案,应当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告知纳税人受理税收优惠备案仅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不改变纳税人依法准确申报的责任。

经审核,确认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以及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的,应立即停止纳税人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审核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立即停止有关纳税人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逐级反映。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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