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许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在当期扣除。
投资人按规定投入的注册资本不得列支利息。此外,企业注册资本未投足的情况下,属于未投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也不得列支。
2.各项所得税税款
各项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等,其税款属于利润分配性质的支出,不能列为成本、费用,只能从企业利润中支付。
3.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和罚款
企业因违法经营而被有关行政部门处以罚款和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政府职能部门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企业所给予的处罚,不属于正常的营业性支出和损失。如果允许企业将这些损失列为营业损失,等于在税收上承认其违法、违章经营,并用国家应收的税款弥补其应承受的部分罚没损失。所以,罚没损失不能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或损失。
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企业因偷、抗税而被税务机关所处的罚款和未按时纳税而被加收的滞纳金,也属非正常支出或损失,不能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
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或其他单位赔偿的部分,因为已经得到补偿,故不应再列为损失。
6.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在税前列支。因为企业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是同一个法人实体,分支机构运用总机构的技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企业自有资产的内部运用,不存在特许权使用费问题。
7.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款不准列支,是为了防止企业假借捐赠之名,变相地、间接地分配利润,以逃避税收。但是,企业对某些社会福利单位进行资助,其捐赠的实物、财产的折价款支出虽然不属于营业支出,但为了鼓励企业支持中国境内的福利事业,准予其将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在税前列支。
8.各种赞助支出
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这些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9.担保支出
纳税人为其他单位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能在税前扣除。(www.xing528.com)
10.回扣支出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买方的回扣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1.准备金
纳税人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准备金、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12.职工个人住房的折旧
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费和维修管理费。
13.其他各项支出
除了上述不能列入成本、费用、损失的支出以外,企业发生的其他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支出,也不得列支。
14.企业、企业内部机构之间发生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1)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
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均不得扣除。
(2)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扣除。
企业内部营业机构属于企业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对外独立的实体。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须由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所以对于内部业务往来所产生的收入和费用,在税收上均不计入收入和费用。
(3)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二)审核要点
对于上款所列项目,税法明文规定不许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但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财务会计法规中规定,它们可以作为企业利润的抵减项目,冲减本期利润。因此在实际进行企业所得税审核时,要注意审核的是:该企业在本年度是否存在以上支出;若实际发生这种支出项目,那么记录、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已正确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有时,企业可能会实际存在以上支出,但在其会计记录中被错列为其他费用或隐匿不报等,因此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账户的发生额、发生原因等,也要仔细进行审查,以确保所有应调整的事项均已合理调整。
当这些支出项目发生时,由企业财务人员正确计入相关的费用、支出项目,并明确标明明细科目,为计算企业所得税而进行利润调整时,并不需调整原来的会计分录,因此,只要原会计记录是合法的、真实的,就不需再作调整。只是在发现多扣上述各项目时,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增计“所得税”,即: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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