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这就是说,企业发生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常见问题
企业管理费用中的差旅费是企业财务人员处理一些棘手问题的“防空洞”。在“管理费用——差旅费”这一科目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差旅费支出中列支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比较普遍的情况是差旅费中隐藏着业务招待费。我们知道,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有列支标准: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使企业每年有1000万元的收入,其业务招待费也只能列支1000×0.5%=5(万元),况且还有按发生额的60%的限额。因为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审核中有限额规定,很多企业为了规避业务招待费这一科目,常常把到外地出差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全部列入差旅费。
(2)对差旅费支出的税前列支控制不严,存在随意列支差旅费支出的现象,如把本应列在应付福利费的费用列在差旅费中等。有的企业经理或员工实际是去旅游观光的,但硬要求旅行社开具住宿发票,之后企业把旅行社开具的住宿发票连同机票等交通费粘在一起报销。在汇算审核中,遇到这种情况时,如果不仔细审核很难发现,带来很大的审核风险。
(3)不按制度规定乱列差旅费补贴。
(二)审核方法
(1)对差旅费支出进行合理性审核。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①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②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③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④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⑤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总之,只要是合理的并且不是应由个人承担的差旅费,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2)审核相关凭证是否真实。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差旅费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www.xing528.com)
(3)审核差旅费的开支标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文件)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出差人员住宿,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目前很多地方是参照财行[2006]313号文件执行的,虽然由于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各地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但是,都必须有真实、合法的票据,非个人性质的支出,并且在当地财政规定的标准以内,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4)审核出差补助的合理性。公司直接发放给员工的出差补助,本身没有以发票报账,不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不能作为差旅费处理。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将此种出差补助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照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进行计算,超过限额的应作纳税调整,而不能在差旅费中直接列支。
此外,通过对差旅费的审核还可以发现一些其他问题。
例9-5
某公司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20万元,主要从事箱板纸、纸箱、果品包装材料的制造销售业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该公司税负为1.3%,呈逐年下降趋势。税务检查人员进入企业进行实地审核后,了解到该公司将50%以上的货物(箱板纸)销售给了大客户,销售地集中在陕西、兰州、青海、四川、福建等地。该公司的产品全部由公司销售人员在公司定价范围内自行销售,公司在收款后发货,在账面上全部反映为现金交易。
检查人员对该公司的各种申报资料及账务进行了全面审核,排查出了有价值的线索:①该公司税负低于当地其他同类纳税人。②通过公司销售情况看出,其销售发票基本是为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很少。对于以销售纸箱为主的企业来说,把货物全部销售给一般纳税人不太可能。于是,检查人员怀疑存在部分经销对象不需开具发票的情形,该公司应该有未开具发票的收入存在,但公司从未申报过未开票收入。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重点对该公司销售人员报销的差旅费及公司相关销售费用进行了审核,其中几份货票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①销售费用中的一张金额为16393.30元的铁路货票,托运人为某铁路物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收货人为福建省A纸品有限公司,发出的货物是箱板纸66件,保价金额为10万元,净重为58t。②3张金额分别为14749.10元、14749.10元、14262.60元的铁路货票,托运人为当地某公司,收货人为福建B纸品有限公司,发出的货物为黄板纸,合计199件,保价金额为15万元,净重为178t。通过询问该公司财务人员,检查人员得知,该公司销售产品时都是公司负责联系汽车,到达送货地点后,由购买方自己支付运输费用。但上述业务中,为什么会出现报销铁路运费的现象?这些运费是否是在销售商品托运货物时发生的?这批货物是否已作销售处理?检查人员进一步询问企业财务人员,得知该批产品实际为茶板纸,平均每件700kg,每吨含税价为1650元,商品确实已经发出,也按规定缴纳了税款。检查人员将以上货运发票和企业“产品销售收入”账目、销售客户一一进行了比对核实,发现并无福建A公司及B公司的销售发票。在事实面前,检查人员认定该公司发出货物后,隐匿销售收入,属于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并根据当期该产品平均销售价格核定了上述业务的销售收入。该公司接受了处罚,共补缴增值税44325.95元,滞纳金6717.32元及罚款22162.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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