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构成了目前企业,特别是需要直接进行市场开拓的企业销售费用支出的重要方面,所以,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审核也是目前税务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常见问题
(1)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列支标准掌握不准确,在新形势下用旧标准列支相关费用。如目前部分药品生产和销售企业按25%的比例列支广告费用等。
(2)“挂羊头,卖狗肉”,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用和其他费用。
(二)审核方法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列支政策变化比较大,如果纳税人不注意新税法的学习,就容易出现差错。所以,在纳税审核过程中,税务检查人员一般会将其作重点内容进行审核。这里的重点是:
审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列支标准和列支方法。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时,考虑到部分特殊行业的具体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①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②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审核。这里所称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③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原税法规定: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不超过邮政业务收入的2%;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电信企业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服装生产企业的广告费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其他市场竞争性企业的广告费用列支为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此外,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可扣除的业务宣传费用(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低于销售(营业)收入5‰的业务宣传费用可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永远不能申报扣除。(www.xing528.com)
在具体审核过程中,除了要注意上述列支的标准以外,不定期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审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与赞助支出,要注意应严格区分。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的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因此,对于赞助支出,如果要在税前扣除,企业必须整理有关证据,按照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证明其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广告性质支出,才能在税前扣除,否则一律不得扣除。
(2)审核并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在税前列支的基数。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的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3)审核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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