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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费用主要项目解析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企业借款利息的处理,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采取限定条件准予列支的办法。扣除利息费用的企业应当提供需要支付利息的借款证明文件,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定是否准许列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当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交付使用之前,或者虽然已经交付使用,但是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时,应当计入资产的价值。

财务费用主要项目解析

(一)借款费用支出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包括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和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可以扣除。这里所说的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固定资产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扣除标准同上。

纳税人经过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部分,可以扣除。

对企业借款利息的处理,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采取限定条件准予列支的办法。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准许在税前扣除。所谓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借款,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某项投资,以及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实际需要而发生的经营性借款。所谓合同的借款利息,是指不高于按照一般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扣除利息费用的企业应当提供需要支付利息的借款证明文件,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定是否准许列支。

对符合上述条件准予列支的借款利息,应视借款的用途和使用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1)企业在筹建期间因自有资金不足而贷款投资的,其在建设期间支付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本原价,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的方式列支扣除。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需要继续逐年支付利息的,按当年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支。

(2)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用借款购置设备或进行扩建形成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前所支付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性支出,通过固定资产折旧的办法列支;新增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继续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按当年实际发生数作为费用列支。

(3)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流动资金的借款利息,可以列作当年的费用开支。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也可在税前扣除。

(二)汇兑损益(www.xing528.com)

纳税人发生的汇兑损益,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应当作以下处理:

(1)纳税人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如果为净损失,应当计入开办费,按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

(2)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当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纳税人在清算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当计入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4)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交付使用之前,或者虽然已经交付使用,但是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时,应当计入资产的价值。

(三)国债利息收入

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免税所得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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