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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项目:管理费用介绍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管理费用涉及的项目比较多,新税法颁布以后,有关费用的支出标准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所以,企业规避涉税风险,应当在确认相关费用支出标准的同时,作好相应的会计核算和归结。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④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这也是三项经费扣除中的新政策规定。

主要项目:管理费用介绍

由于管理费用涉及的项目比较多,新税法颁布以后,有关费用的支出标准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所以,企业规避涉税风险,应当在确认相关费用支出标准的同时,作好相应的会计核算和归结。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过程中,还应当作好纳税调整。

(一)工资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企业按上述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可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从事经营和管理的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的工资薪金,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薪金。②支付给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③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或出租给职工个人且房租收入作为住房周转金未纳入收入总额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

(二)各类保险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薪金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投保商业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限于以下两种才准予税前扣除:

(1)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偿优待,应当计入纳税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三)职工三项经费

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纳税人可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的标准计算扣除。

1.职工福利费

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它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下列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①退休职工的费用。②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③职工劳动保护费。④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⑤职工的学习费。⑥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等。即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所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包括的范围,与我们通常所说“企业职工福利”相比大大缩小,如企业发给员工的“年货”、“过节费”、节假日物资及组织员工旅游支出等都不在此列。

2.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与原内资税法规定比较,这里的变化有三点:

(1)计税依据上发生了变化,原税法规定按计税工资计提职工教育经费,现行规定明确按工资薪金总额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2)计提的比例提高,原税法规定按1.5%计税工资计提职工教育经费,而现行税法规定按2.5%计税工资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3)对职工教育经费超标准的部分的处理,原规定明确超标准部分当期应作纳税调整,而现行政策所采取的是允许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虽然在时间上往后做了递延,但是这实际上是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给予了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这也是三项经费扣除中的新政策规定。

对于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明确,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3.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在扣除工会经费时一定要注意工会经费的扣除需凭专用收据才行。

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的职工筹建工会组织,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有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上级工会收到工会经费(筹备金)后向有关单位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有关单位凭专用收据在税前列支。

(四)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

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准予扣除;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生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五)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由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组成。

(六)研究开发费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这里所说的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研究开发费用包括以下各项: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里所说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分摊时,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原政策规定研发费由集团公司集中提取和扣除,新政策规定由所属企业分摊提取扣除,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加强监管,保护所得税税基,同时取消了工业集团公司的限制,放宽了范围。

(七)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的税前扣除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这里需要注意:

(1)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支出。

(2)必须是合理的支出。

(3)必须是劳动保护支出,需要满足:一是必须确因工作需要;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具体内容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

(八)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的税前扣除

(1)固定资产的一般修理支出,作为收益性支出当期予以扣除。

(2)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此种情形的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www.xing528.com)

(九)允许税前扣除的税金

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允许税前扣除。在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中,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种类主要有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

(十)损失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1)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7)由于上述1)~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1)~7)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

1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存货损失的处理:

1)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8)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上述所称损失必须是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销售商品等过程中的支出和耗费;必须是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余额,并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的纳税年度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十一)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新税法改变了原来对内资企业采取在比例内扣除、对外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的政策规定,扣除比例基数也由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改为“企业年度利润总额”。

(十二)公司经费、董事会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十三)其他支出

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会发生各种支出,除了上述列举的以外,还可能发生其他支出,主要的有:

1.固定资产租赁费

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以根据受益时间据实均匀扣除;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能直接扣除,但可以计提折旧费;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安装交付使用之后的利息等支出可以在支付时扣除。

2.场租费用

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作为承租方的企业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转作出租方的支出项目,由出租方开具相应的租金收入发票,承租方依据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地租金数额在税前扣除。

3.会员费

纳税人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交纳的会费,按照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扣除。

4.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所谓“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均与经济合同直接相关,属生产经营中的责任赔偿行为,并非属违反国家法规的行政处罚行为。

5.企业提取的专项资金的税前扣除

(1)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但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提取的专项资金不得扣除。

(2)提取的专项资金应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提取后若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扣除;若已经扣除的,则应计入企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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