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成本也称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人工成本支出。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给予职工的劳动报酬,应由“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反映,“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贷方,反映应付职工的工资,借方反映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等。根据1989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职工工资总额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对企业本月应发放的工资,要在月份终了时进行分配,计入有关的费用。工资应按照职工所在的岗位进行分配:从事生产经营的职工,其工资应构成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专设销售机构职工工资构成销售费用;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未统筹单位)计入管理费用。
(一)会计核算
公司在分配工资、职工福利费、各种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职工薪酬时,应当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劳务成本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职工福利费
——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二)常见问题
(1)企业存在虚列、虚报计税人员名额,从而造成虚列工资、扩大成本费用。
(2)把应付工资列入费用类账户,而不进行工资核算。如直接借记“销售费用”科目,不明确记入该科目下设的二级科目“销售人员工资”;或者用企业“小金库”中的资金发放职工工资和福利。
(3)重复列支工资成本。在分配工资时将“应付职工薪酬”记入生产成本,实发工资时又再次在生产成本、费用中重复列支工资,以达到扩大企业成本的目的。
(三)审核方法
对应付工资,主要审核“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户及其对应账户,审核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并按以下步骤进行审核:(www.xing528.com)
(1)核实从业职工人数。
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生产规模,通过审核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劳动用工合同、员工名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纳凭据资料,确认企业职工实际从业人数、人员岗位等,核实有无虚列从业人员,虚列工资的问题。
(2)核实工资薪酬分配情况。
1)实行计时工资制的企业,职工薪酬分为“月薪制”和“日薪制”两种,基本计算公式:
应付工资=计时工资+各种奖金+各种补贴及津贴
审核时,应注意审查各月“工资计算单”的计算过程是否统一、正确,有无在一个年度内的不同月份同时使用两种工资率,或者有时采用月薪制,有时采用日薪制计算月工资,造成应付工资额出现差错的情况。
2)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职工薪酬计算公式:
应付计件工资=∑计件单价×(合格品数量+料废数量)
审核时,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列支金额,与“工资计算单”等有关统计资料进行核对,审查计算实际列支工资额是否符合上述计算公式的要求,确认是否存在虚列职工工资,或将工废数量混入料废数量多计发工资的情况。
3)实行绩效工资制的企业。绩效工资是依据个人或组织工作绩效,在对个人或组织工作绩效评估的基础上发放工资的一种工资制度。它建立在对员工进行有效绩效评估基础上,关注的重点是工作的“产出”,如销售量、产量、质量、利润额及实际工作效果等。审核时应当重点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或总机构依据绩效工资制度核准的准予列支并发放的绩效工资总额,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工资总额。
在审核职工工薪总额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企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情况,审核企业工资分配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审核企业研发人员的基本情况,如学历、职称等情况,核实有无将一般职工工资混入研发人员工资支出,多计加计扣除额。
2)结合企业福利机构、在建工程情况,审核是否存在将上述员工工资列入从事生产职工薪酬范围,造成超标准、超范围列支职工福利等费用,减少当期损益的情况。
3)结合企业人员岗位设置及“职工工资分配表”,审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职工工资列支情况,核实有无将应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目列支的职工工资直接入期间费用挤入当期损益的情况。
(3)职工保险费用支出审核。
在核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缴存情况的基础上,通过“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审查企业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缴存渠道,是否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为职工办理的各种商业保险费用。
(4)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审核。
1)对于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计提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审核:一是审核支出额是否超出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二是审核借方发生额是否符合列支范围,核对借方支付凭证,有无列支其他无关支出的情况。
2)对于直接在期间费用中列支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审核:一是审核企业是否在费用明细科目之外列支相关开支,二是审核申报表中填列归集的开支是否完整。
(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上述“工资、职工福利费、各种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符合实际发生原则,对于年末上述会计科目中仍保留余额的,属于企业计提数额,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