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一)会计核算
纳税人的材料等存货的发出或领用,其日常核算有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两种方法。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结转成本差异。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各部门领用的材料,分别记入各有关核算对象。生产和管理部门领用的材料,借记“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材料成本差异”等,贷记“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二)检查方法
对发出材料,主要是检查“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账户,核实发出材料的计价、计量、差异的结转、数量、分配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1.发出材料计价的检查
(1)按实际成本计价的检查,应根据不同的计价方法分别进行检查。
1)对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发料成本的检查。在正常情况下,某种材料月末结存数量等于或小于最后一批购进数量时,结存单价应与最后一批购料单价相同。如果月末结存数量大于最后一批购进数量的,则结存单价应考虑倒数第一批、第二批以及多批进料单价因素。在这种计价方法下,应重点审核“原材料”明细账结存数量与其单价是否正确。可采用按结存数量往上倒推的方法,核实有无多转发出材料成本的问题。
2)对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发料成本的检查。对采用这种方法的,应重点审核“原材料”明细账各月末的结存栏单价与发出栏单价是否一致,与收入栏单价是否接近,月与月之间有无异常变化。如有明显异常情况,可按加权平均法的要求进行复算,核实有无多转发出材料成本的问题。
3)对采用个别计价法核算发料成本的检查。检查时,应根据“原材料”明细账每次发出的材料与购进该批材料的供应地点、单位、质量、规格、单价等,对号入座进行认定,如果不相符,就必然错用不同批次的进价,应核实计算有无多转发出材料成本的问题。
(2)按计划成本计价的检查。应在核实各种收入材料数量和金额的基础上,重点审核各月材料成本差异发生额、差异率的计算和差异额的分配有无问题。
1)检查材料成本差异发生额。材料成本差异发生额是否真实正确,直接影响到分配额的多少和产品成本的高低。因此,应检查“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借方发生额,如有不属于材料成本的项目,应予剔除;检查分配前的贷方发生额,逐项与其对应账户及有关凭证进行审核核对,如有将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的盘盈、收回无主账款、材料销售利润等不属于材料成本差异的内容记入该账户的,核实后应调增利润,补征企业所得税。
2)检查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是否准确,关系到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与生产成本计算的正确与否。按会计制度规定,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按当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也可按上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动。检查时,首先对“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各月分配前的借方、贷方发生额进行检查,剔除不属于差异额的部分,然后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出正确的差异率,再与企业已结转的发出材料成本差异率进行对比,查明有无提高或降低差异率而多转成本差异的情况。
3)检查分配的差异额。在核实成本差异率的基础上,计算出多转的成本差异额:将“材料成本差异”贷方分摊额与其对应账户和“原材料”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审核核对,注意有无将超支差异全部转入生产成本,将节约差异全部留在账户内的;有无视产品成本和利润的高低随意分配差异额的;有无非生产领用的材料不分配或少分配超支差,只分配或多分配节约差的。
2.发出材料数量的检查
发出材料数量是否真实正确,直接影响成本的高低和利润的多少。为了审核计入生产成本中材料耗用数量是否真实,一般先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成本定额和成本报表资料,采用各种分析方法,对企业的成本报表资料进行测算,从中发现线索和疑点;再进一步查对账证资料,并到生产车间、仓库调查落实,核实生产领用材料数量。
(1)生产耗用数量的分析。可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测算在材料耗用数量方面存在的可疑问题。
1)单位产品耗料数量分析法。这是以本期单位产品实际耗料数量与定额耗用数量对比,或与上期单位实际耗用数量对比,分析其实际耗用数量是否正常的一种方法。如果出入很大,应进一步检查核实。
2)应耗材料分析法。这是按产品消耗定额计算的应耗材料数量,与实际耗用数量对比,分析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数量是否正常的一种方法。(www.xing528.com)
3)投入产出分析法。这是按产品本期实耗材料总量测算产出产品数量,再与实际产出产品数量对比,分析是否正常的一种方法。
(2)生产耗用材料数量的账证审核。通过以上分析,如果发现计入生产成本的材料数量出入很大,应进一步审核有关账证资料,并深入车间和仓库调查核实问题。具体做法如下:
1)检查“原材料”明细账,将“发出材料汇总表”与“领料单”、“退料单”进行核对,核实发料总金额是否相符;再与“生产耗料分配表”进行核对,核实两者总金额是否一致。
2)在上项核对的基础上,再审核“领料单”的用途、请领数量和实发数量等内容,并将其汇总,与“生产耗料分配表”进行核对,核实有无将在建工程及其他非生产领料混入生产用料,有无将请领数误按实领数计入生产用料,有无涂改领料数字,加大生产耗料等问题。
3)深入材料仓库和生产车间、工段调查询问,核实有无领发料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以及以领代耗或以购代耗、在车间存放账外材料的问题。
4)抽查盘点主要库存材料,再采用“以存挤耗”方法倒挤耗用数量,核实多计生产耗料的情况。
3.发出材料用途的检查
对发出材料用途的检查,主要检查包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以及职工福利等非生产领用的材料,有无计入生产成本费用中的。其检查方法如下:
(1)对各种主要材料,应检查材料明细账和发料凭证汇总表,审阅领料用途及领用部门,并与仓库保管账户核对,核实材料按用途统计的数字是否相符。
(2)对多用途的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煤炭、油料等,应审核有关材料明细账和发料凭证,注意一次领用较大的,应查对用料计划,并询问领发人,落实去向,再核对账务处理,核实有无将非生产用途的材料计入成本的。
(3)审核发料凭证有关内容,注意是否填制了材料用途,有无错填用途,将非生产领料混入生产成本的情况。
(4)审核领料凭证的领料部门和制单人,有无非生产部门人员填写领用材料,故意挤入生产成本的。
4.多转发出材料成本计税金额的认定
对查出的纳税人通过提高发出材料单价、多计耗用材料数量、提高发出材料的成本差异率等手段,多转生产耗用材料的成本,不能直接调增利润补征企业所得税,要视其对利润的影响程度而定。如确知该批材料投入生产后其产品未完工,或虽完工但未销售,不影响当期利润,只调整有关存货余额即可,不调增利润,不补缴企业所得税;如确定该批材料投入生产,其产品已完工并全部销售,应将多转发出的材料成本全部调增利润,补缴企业所得税;如前两种情况都难以确定,一般采用比例分摊法,在生产成本、库存商品、已销产品成本之间进行分摊后,调整利润。
如果难以准确确定多转发出成本的材料所生产的同样品名的产品的生产成本、库存商品期末余额和本期已销产品成本的,可按企业全部的生产成本期末余额、库存商品期末余额、本期已销产品成本计算分摊。
如确定多转成本的材料生产的产品已完工但未销售,对多转的发出材料成本只在生产成本和库存商品之间分配即可。
确定多转发出成本的材料生产的产品是否已完工或已销售的基本方法:①从账面上核实确定,如多转发出成本的材料投入生产并经过一个生产周期后,登记其在产品和完工产品的“生产成本”和“库存商品”账已经无余额或余额很少,说明产品已完工并已经销售或大部分已经销售,可对查出的多转的材料成本全部调增利润,补缴企业所得税;如该批材料投入生产尚未经过一个生产周期,“生产成本”账户上有较大余额,且贷方也有较大发生额,并且也无法证明该批产品已全部销售,应在生产成本、库存商品和已销产品成本之间进行分摊。②通过到车间、仓库查实实物,核实多转发出成本的材料生产的产品完工和销售情况。
总之,对查出的多转发出材料成本计税金额的认定,因情况较为复杂,并且尚无明确的法律根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当期的计税金额,据以计算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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