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人员对于长期待摊费用的检查,主要根据“长期待摊费用”以及相关科目的记载情况进行,所以,企业应对纳税检查的思路和重点也应当在对该科目的正确核算和相关事项的处理上。
(1)检查长期待摊费用支出的真实性。税务检查会重点查阅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合同以及改建工程的建筑安装合同,查清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是否为租入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固定资产等的改建而发生,改良支出费用是否应由承租人承担等。
(2)检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正确性。税务检查会检查有无将其他固定资产的维修等支出费用列入改建支出,或将其他不允许税前列支的支出费用计入改建支出。
(3)检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的正确性、合理性。通过检查“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计算表”,审核计算表中摊销年限,审核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否在剩余租赁期内将改良支出平均摊销;对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否按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对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是否适当延长了折旧年限;对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是否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是否低于3年。
(4)开办费用检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由于企业发生的开办费支出,与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因而应在企业的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为了规范所有企业的开办费摊销,税法根据全体企业的平均存续期,规定一个合理的摊销期限。企业的开办费支出,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交际应酬费、咨询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开业典礼费等,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平均摊销。(www.xing528.com)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原税法规定应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分期摊销,每年的摊销额不得超过20%,如果为净收益,则应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所以,为应对不同时期的政策变化,在具体实施检查的过程中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检查开办费入账是否真实,有无将应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支出列入开办费的;有无将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列入开办费的;有无将开始生产经营后发生的费用列入开办费的;开办费摊销及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2)以“开办费”账户借方逐项审核其开支内容,结合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审核开办费的列支是否真实、合理。以“开办费”贷方与“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核对,看摊销期是否正确,摊销金额是否均衡。
3)如果是对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兴办的企业进行检查,则要注意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外资企业筹建期为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止的期间”。以上所称“被批准筹办之日”,具体是指企业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后和合同被我国政府批准之日。以上所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其他企业可参照该规定。开办费一般按五年摊销,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一次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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