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①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②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第一种账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上会产生差异。
例6-2
某企业购买了100元礼品,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最多允许税前扣除60%,即60元。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则需要调增100元,再作视同销售成本处理,调减100元。这样做,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应扣除多少呢?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看一下会计处理。
假设该企业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单位:元):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17
贷:库存商品 100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故管理费用按购入价计算。
那么,该企业则需要进行如下纳税调整:①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00元,同时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②比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经过以上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0,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17元,进入损益,影响企业利润117元。实际纳税调增46.80元(117×40%)。
假设该企业按如下方法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单位:元):
借:管理费用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www.xing528.com)
那么,该企业就不需纳税调整,管理费用进入损益,影响利润117元,纳税调增46.80元(117×40%)。
比较分析上述两种处理方法,其结果是一致的。通过对比不难看出,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必须填写扣除,符合税法配比原则的要求。而管理费用的扣除是企业费用支出,与视同销售成本扣除是两种不同的扣除,不能理解为存在重复扣除问题。此外,还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企业如果将自制的产品作为礼品赠送,企业视同销售收入要按公允价值来计算。例如企业赠送的礼品市价是120元,自产产品成本为100元。
不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单位:元):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20.40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120×17%)
作以上账务处理时:第一,企业需要对视同销售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20元,同时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第二,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调增20元(120-100),填入附表三第40行“其他”第3列内。第三,比较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140.40元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经过以上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20元,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20.40元,进入损益,影响企业利润120.40元。实际纳税调增56.16元(140.40×40%)。
如果企业已按视同销售处理:
借:管理费用 14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企业视同销售利润20元,管理费用140.40元进入损益,影响利润120.40元(140.40-20),纳税调增56.16元(140.40×40%)。
以上两种处理结果一致。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企业没有按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而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比较麻烦,而且容易出现调整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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