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及用于职工福利等行为,虽不发生货币流入,不符合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标准,但税法为了平衡税负和保证税款抵扣的连续性,要计算应缴纳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为:借记“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贷记“产成品(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
例6-1
某空调制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共生产空调12000台。其中的10000台直接对外销售,1500台用于本单位的办公楼及附属培训中心建设。每台空调的平均生产成本价为1200元,对外销售价为2000元(均指不含税价)。
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23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0
借:销售成本 12000000(www.xing528.com)
贷:产成品 12000000
对内基建工程领用时:
借:在建工程 2310000
贷:产成品 1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从上述会计分录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直接对外销售,还是内部自己使用,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一律按照空调的市场价而不是成本价来执行。由此可见,视同销售业务中涉及的增值税直接在会计分录中体现出来。
用于对外销售的产品记账时,直接使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来计算收益,使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来转销成本,因而它产生的净收益(利润)直接体现在会计报表中(损益表)。而用于基建的产品,由于在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产品成本的办法,因而不会在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中体现收益,反映在损益表上,实际上利润为零。上述会计处理符合我国现行的企业财务制度,而从税收角度来看,如果按照原税法的规定,则少计了企业所得税;但是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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