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中对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规定。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的特别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作为收入:①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②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实践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典型事例是以股权换股权(股权置换)、以债权换债权等,其所得是对方等价的资产。因为在此交易过程中没有使用货币,为了确定其收入额,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发生其他资产处置行为。如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这些用途中,有些情况下可能是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但是有些情况是企业意图规避法律,逃避纳税义务。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税法规定上述行为均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由于在这些行为过程中对货物、财产和劳务没有以货币进行计价,也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其收入,计算应纳税额。(www.xing528.com)
对于视同销售的具体处理,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一般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企业所得税方面,就要求按照视同货物销售能够实现的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