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财产转让不是企业的常规活动,所以部分企业人员常常心存侥幸,发生相关业务后不申报纳税,从而为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留下涉税风险和隐患。因此,企业规避涉税风险或者税务人员在对长期股权投资以及相关投资性业务进行纳税检查时,应当重点注意以下业务的审核:
(一)转让固定资产的处理
在检查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收入的过程中,税务检查人员应注意固定资产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累计折旧表中所列内容和营业外收入明细账贷方发生额之间的逻辑关系。同时通过审核企业报送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表,通过对相关数据的比对和分析发现问题。
会计报表的分析主要通过固定资产净值期末数与期初数有无较大变化来进行。如果企业本年度未新增固定资产,而固定资产净值的减少额大于累计折旧的增加额,则说明企业的固定资产有所减少,应进一步查实减少固定资产是否在“营业外收入”有所反映。
另外,除了通过对账簿的审核以外,税务检查人员还应进行实地盘点,随机抽查部分固定资产,确定账实是否相符,从而发现转让固定资产的行为。
(二)转让股权收入的处理
(1)应注意检查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及时归入“投资收益”账户。(www.xing528.com)
(2)由于有成本法与权益法两种关于股权式投资的核算方法,因此,应该检查转入的投资收益数额是否正确与及时,必要时可以通过发协查函的方式要求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帮助。
(3)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出资形式多种多样,应确定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价值是否正确。
(三)转让债券收入的处理
在纳税检查过程中,应注意债券溢价摊销的核算是否正确;对于转让财产收入的检查,还要注意投资收益是否计入应税收入,有无截留或挪作他用的情况。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持有的股票、股权而取得的净收益的账务处理方法以及相关纳税义务的认定,如果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应当按原政策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票或股权所取得的净收益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票取得的净收益,应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收入,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所持有的B股和海外股所取得的净收益,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依2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在实际检查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票、股权的会计处理与内资企业基本相同,同样也需从“投资收益”及“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入手,但由于上述规定的特殊性,应结合相关凭证,确定取得的收益的性质,从而确定该收益是否应计入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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