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利用正常经营中暂时闲置的资金,谋取一定的投资利益,企业会将部分闲置资金对外投资,购买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企业的投资行为以及所产生的收入,按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一般应通过“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科目进行会计处理。当需要转让上述资产的时候,就会发生资产转让行为,从而取得转让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所取得收入。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及其他财产并取得收入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投资途径来实现:①债券投资。它是指企业投资的具体对象为各种债券。债券又称为债权性证券,它表明投资者拥有的债权,即到期收回本金和定期收取利息的权利。目前国内的债券主要有国库券、重点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②股票投资。它是指企业投资的具体对象为股份制企业发行的股票。股票亦称为权益性证券,它表明投资者拥有的所有权,即对被投资企业实现资本增值的权利。③其他投资。它是指除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之外的其他形式的投资,如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资产投资等。
对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就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作了规定:①企业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②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③企业因收回、转让或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非股权转让环节的投资损失的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①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②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③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④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www.xing528.com)
对于处理股权投资损失的具体手续,《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①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②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③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④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同时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在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
总之,对股权转让所得现行税法没有特殊政策,应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被投资单位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其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在投资成本范围内,规定视为投资成本回收,超过投资成本部分,推定为投资转让所得。特别是在被投资单位解散清算的情况下,需要应用这一条款,对清算分配的性质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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