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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检查注意事项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此原则,在实际检查工作中,应尤其注意相关应税收入的确认。一般情况下,上述咨询业务中,凡以中国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其划分为中国境内的业务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60%。凡属境外咨询企业与其境内关联企业或其代表机构共同提供咨询服务,且其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客户的,划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收入的比例,不应低于该项业务总收入的60%。

企业所得税检查注意事项

企业应对纳税检查,在更多的时候表现为企业对某一个时段的涉税业务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所以,许多应对纳税检查的技术也是与纳税检查相一致的,所不同的只是在具体运用环节进行反向运作而已。对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问题,在具体实施纳税检查过程中,无论是税务检查人员还是企业人员,都应当关注到政策的变化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界定所带来的影响。这里要特别提醒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投资人要注意有关税收政策的过渡的规定。同时注意如下要点:

(一)部分企业的纳税年度确认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之后的余额。在此条件下,在确定应税收入时,首先应明确纳税年度,之后,才能确定各收入项目的具体数额。

(二)对收入确认需要注意时间和空间上的划分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应当以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发生和影响作为确认计量的标准,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依此原则,在实际检查工作中,应尤其注意相关应税收入的确认。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以及其他应当纳入主营业务的收入。

此外,从空间上分析,还应注意关联企业和关联业务的处理。税务检查时应着重查看企业工商登记证件等有关资料,审核企业资金往来等以核实企业是否在境内、外设有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所得是否在总机构申报纳税,若分支机构已在其所在地缴纳所得税(预缴)的,应检查税款抵扣是否正确、所提供的凭证、记录等是否真实、可靠。对境外已征税款应要求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同一纳税年度凭证原件。

(三)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检查的应对问题

非居民企业的涉税问题比较简单,所以,在此环节进行税收筹划的机会比较小,而需要做的就是设法规避涉税风险,应对纳税检查的重点也在于此。在该项检查中,比较独特的是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的检查。从2008年1月1日开始,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和其他经营项目要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19号文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文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6号文件)等相关的规定执行。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同时在其第十三条中规定,非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①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②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③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④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见附件5,略),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非居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表及有关证明资料,或因项目执行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对于从事法律业务(包括会计、纳税检查、法律、税务等)收入确定,按以下原则进行:一是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包括代表机构以其总机构名义签订的合同,但实际业务由代表机构履行),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全部作为居民企业、代表机构的收入,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应全额在我国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其服务的提供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并就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一般情况下,上述咨询业务中,凡以中国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其划分为中国境内的业务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60%。三是境外咨询企业向客户提供的咨询服务活动全部在境外进行的,其所取得收入在我国不征税。四是境外咨询企业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共同与客户签订合同,共同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首先应按工作量或合同规定等合理的比例,划分境内外企业或机构各自的收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应就其划分的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境外咨询企业与其境内关联企业或其代表机构共同提供咨询服务,且其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客户的,划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收入的比例,不应低于该项业务总收入的60%。五是凡境外企业派人来华参与客户的咨询业务,应再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就该项业务中划为该境外企业的收入部分,以不低于50%为标准,再行确定该境外企业的境内业务收入,并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六是境外咨询企业的境内应税业务收入,凡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设有代表机构,但其代表机构未与其共同进行该项业务活动的,应作为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构成营业场所计算纳税,并统一由支付人扣缴税款。七是凡涉及来自与我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我国香港特区的咨询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咨询业务的,应依照协定或安排有关常设机构条款的规定,判定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对构成常设机构的,应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境外企业与中国制片商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从中国境内分取的发行收入,属于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版权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外发行影视作品所取得的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将上述新旧政策进行一个对比,我们可以发现政策变化很大。因此在进行相应的纳税检查过程中,应当注意下述问题:①注意时间划段,对于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业务按原政策处理,而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业务则应当按新政策处理。②注意检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劳务申报纳税的相关手续。③重点注意对于那些工程或者咨询活动结束离境的相关手续和完税情况的审核,明确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检查的重点问题(www.xing528.com)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企业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但是,最近几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较大,对于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实现及其价值的确认,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开发产品完工认定条件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对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范围进行了界定,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规定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完工认定只要符合三个条件之一的,就视为已经完工,即:①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②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③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如果有关企业的产品达到上述条件之一的,就应当认定其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2.注意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的确认

在销售收入实现确认的问题上,在税务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会根据企业通过正式签订的《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检查确认收入,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①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②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③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④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⑤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者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⑥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或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或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⑦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一至三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⑧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对于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收入的检查及风险应对,应当注意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在实施相关业务处理活动中,首先应确定有无预售情况。从往来账入手,详细查看“预收账款”账户。对有预售房地产的企业,则应再进一步查看其选用的预计利润是否合理,是否已经税务机关确认。最后,核实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实现后是否正确汇算清缴。这样,才能恰当地稽核,得出正确的结论。

(五)会员费收入的风险处理

目前部分企业,其中特别是服务行业的企业采用会员制的方式经营有快速发展之势。对利用会员制方式经营企业的销售收入确认的检查过程中应当注意: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原政策规定,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的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会员退会时所退还的会员费等,应在计算企业当期的应税收入时予以扣除,并相应冲减企业退款当期的收入。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对其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

由此可见,对于会员费收入检查的应对重点:①要看会员入会时的一次性收费是全部计入当期收入还是分期计入;若分期计入则应检查摊入期是否为5年,是否为平均分摊计入。②要看会员退会时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金额扣除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相应冲减退款当期的收入等。

(六)其他与收入有关的问题

纳税人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这与原政策规定有所不同,原政策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另外,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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