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规定,“发出商品”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对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该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由此可见,对发出商品结转销售成本的正确性,影响到企业所得税核算的正确性。但如果将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仍作为发出商品核算,则既影响到增值税也影响到企业所得税核算的正确性。
例4-5
某税务检查组于2010年5月10日到一家连锁经营的商品流通企业某公司例行检查,检查前的案头分析反映,某公司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属中等水平,未见异常。但是,截至2009年12月25日,该公司“发出商品”科目的借方余额为2.5亿元。
为了对某公司的连锁经营模式、管理方法及纳税情况作进一步了解,检查组组长咨询了某公司的财务总监,了解到某公司对下属39家连锁超市(均控股)实行统一配货(实际上仍有部分自主进货权)、统一定价、资金统筹的管理模式。因为货款不能及时收回,所以总部和各连锁店都分别签订了分期收款销售合同,约定期限为6个月。根据税法规定,以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样就可以通过延迟约定收款日期来延迟对这部分发出商品销售的确认时间,延迟缴纳税款,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检查人员在检查资金结算时却发现,某公司平时对各连锁店配送的商品都是先计入“发出商品”科目,而货款的收回是按照某公司对各连锁店核定的资金额度来操作,即各连锁店占用总部的资金额(包括货款和货物)如果超过总部规定的数额,则必须在3天内将超额占用资金汇付总部。这表明某公司与各连锁店订立的分期收款销售合同是一纸空文,完全是为了将账面长期保留的2.5亿元发出商品款推迟确认为合法销售收入的需要。
真相终于大白。原来某公司利用虚假合同,将应计的销售收入先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达到延期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www.xing528.com)
应对纳税检查启示:
上述案例本身并不复杂,该公司按照这个思路已经操作了四年,其间税务人员也来检查过两次,但是,都没有发现其中的问题。分析其中的原因,是因为该企业的情况有很大的迷惑性和隐蔽性。
首先,该公司善于调节涉税指标。该企业主要税种的税负处于中等水平。目前各税务机关都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出台了行业税收负担参考标准,部分税务人员往往将此作为一个模型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简单地对比,如果所查对象在此标准范围内,检查人员往往因此放松了警惕。
其次,该公司善于进行“形式筹划”。该公司与各连锁店订立了销售合同,尽管检查人员怀疑发出商品有问题,但因为有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合同的“合法证明”,也往往会忽视问题的存在。这里需要提醒检查人员的是,在检查时,不仅要充分关注合同本身的内容和其中对经营行为的性质起决定作用的条款,而且还要将合同约定的内容与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对照。假合同往往并不实际履行,或者在履行中与实际情况有很大差距。因此,检查人员必须对此作出清醒的分析和判断。而事实上,检查合同的真伪是目前许多检查人员容易忽视的地方。
但是,作为“某公司”的高管们不得不承认这样的事实:再高明的“筹划”,只要是非法的,早晚会被税务机关查出来。而且,问题暴露得越晚,企业越“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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