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主营业务收入是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的,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以库存商品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债务重组的,应按该产成品、商品的公允价值,借记有关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本期(月)发生的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按应冲减的营业收入,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退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2)确认建造合同收入,按应确认的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应确认的合同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期末,应将“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收入的账务处理。主营业务收入在确认时,应按确定的收入金额与应收取的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需要缴纳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的,应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或在月份终了时,按应交的税费金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或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例4-1
某企业于2009年10月18日销售一批化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200000元,增值税为34000元,款项尚未收到。消费税税率为30%,则应缴消费税为60000元(200000×30%)。
如该项销售已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应确认为收入,确认时应作会计分录(单位:元)。
借:应收账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0000
如企业售出的商品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应确认收入。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等科目进行核算。“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一般的销售方式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在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情况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确定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上述“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并入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反映。(www.xing528.com)
例4-2
某工业企业于8月20日以托收承付方式向B企业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8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为17000元。该批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此时得知B企业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巨额损失,资金周转十分困难。经与购货方交涉,确定此项收入目前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决定不确认收入。因此将已发出的商品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应作分录(单位:元):
借:发出商品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如下处理:
借:应收账款——应收销项税额 1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假定11月5日该工业企业得知B企业经营情况逐渐好转,B企业承诺近期付款,该工业企业可以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B企业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发出商品 80000
12月28日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00000
——应收销项税额 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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