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收入准则只规范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税法中的收入总额,是一个包含收入内容往往比会计准则规定更广的概念,一切能够提高企业纳税能力的收入,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列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收入总额应包括所有使企业资产总额增加或负债总额减少,同时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纳税能力提高的收入。如果收入使资产与负债同额增或减,结果未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纳税能力提高,则不是应税收入,如从银行贷款、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等,都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税法中计入收入总额的收入项目要比会计上的收入更多,企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此外,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在视同销售方面也存在差异。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件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www.xing528.com)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作为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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