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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计量与税务处理 推荐技巧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会计业务处理过程中,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企业取得非货币形式的补贴收入,基本认同会计公允价值计量。

政府补助计量与税务处理 推荐技巧

会计业务处理过程中,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在税务处理过程中,《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一)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

在会计业务处理过程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如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拨付的补助,通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如按照实际销量或储备量与单位补贴定额计算的补助等,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在税务处理过程中,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货币形式的补贴收入,基本认同会计金额计量。

(二)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www.xing528.com)

在会计业务处理过程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如该资产附带有关文件、协议、发票报关单等凭证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当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如果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如果没有注明价值且没有活跃市场,不能可靠取得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名义金额为1元。

在税务处理过程中,《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企业取得非货币形式的补贴收入,基本认同会计公允价值计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①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例2-2

某市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是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设备陈旧,市场竞争力差。该市政府决定协助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更换一套德国进口设备,设备总价值约5000万元,预计使用期限为10年,预计无残值,由市财政按价款的40%给予财政补贴。有关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借记“银行存款”2000,贷记“递延收益”2000。购置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5000,贷记“银行存款”5000。计提折旧时,借记“制造费用”500,贷记“累计折旧”500,同时,借记“递延收益”200,贷记“营业外收入”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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