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政府性基金业务管理的重要指南

政府性基金业务管理的重要指南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③具有专项用途,政府性基金通常是国家为对某一领域进行支持而征收的一笔资金,因此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属于非税收入,所不同的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补偿,属于先支出后收入;而政府性基金则是企业为用于某项事业而收取的,属于先收入后支出。

政府性基金业务管理的重要指南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所说的政府性基金,是指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是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2]22号文件),政府性基金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它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以及专项收费等。比如,企业向临时员工收取的各种不合理费用就不在此列。

(一)政府性基金的确认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政府性基金主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①有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作为依据。②企业代政府收取的。③具有专项用途,政府性基金通常是国家为对某一领域进行支持而征收的一笔资金,因此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④性质为财政资金的,即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在实务过程中,对于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二条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规定处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属于非税收入,所不同的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补偿,属于先支出后收入;而政府性基金则是企业为用于某项事业而收取的,属于先收入后支出。

(二)政府性基金的涉税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中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两金一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我们要注意“两金一费”属非税收入,但非税收入并非都是不征税收入,所以,在实务中应当注意政策界限。

1.涉税收入的界定

非税收入一般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财税[2008]151号文件对“两金一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www.xing528.com)

对于“财政性资金”,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①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②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③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否则,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税[2008]151号文件同时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企业”是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管有无应税所得,均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2.“两金”征免税政策分析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文件)在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时,规定“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虽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但对这“两金”,税收征免政策也非常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文件)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款。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对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属于“免税收入”,而“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没有新的补充规定前,对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征税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社保基金取得收入的涉税处理

社会保障基金日常的投资、运作中所取得的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确认,需要对社保基金运作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进行具体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文件)作出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而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