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或者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和机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居民企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而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对于上述纳税人的具体确定,税务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一般会注意掌握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1)成立的依据为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前我国法人实体中各种企业及其他组织类型分别由各个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11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基金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88]第18号)等,都是有关企业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成立的法律、法规依据。
(2)在中国境内成立。这是属地管辖原则的体现,即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其成立条件、程序以及经营活动等方面都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属地管辖原则与一国的领土主权密切相关,是确定国家法律管辖权的基本原则之一。
(3)属于取得收入的经济组织。纳税人必须是取得收入的主体,也就是说,只有取得经营性收入的法律主体,才能属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它包括以下各类取得收入的组织:
1)企业。它包括公司制企业和其他非公司制企业。其中公司制企业是目前和今后我国企业的主要形式。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是《企业所得税法》最主要的适用对象。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企业”不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但是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www.xing528.com)
2)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11号)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虽然是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组织,但也可能通过经营或接受捐赠等行为取得收入。这里所说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单位,符合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则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3)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第二条规定,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也属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组织,也可能通过经营或接受捐赠等行为取得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的收入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但是如果社会团体的收入不符合免税条件,仍然应当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除了上述所列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外,还有不少类型的经济组织也能够依法取得各种收入,它们当然也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践中,这些经济组织主要包括:①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1号)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②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0号)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③商会。它包括中国商会和外国商会。中国商会是国内企业组织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团体。根据《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89]第36号),外国商会是指外国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机构及人员依照该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非营利性团体。④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⑤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其他类型的取得收入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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