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第三环节的讨论议题是“全球贸易治理中的单边主义、区域主义和多边主义”,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边永民教授主持。
第一位发言人是来自台湾地区东吴大学的程家瑞教授。他的发言首先是关于国际经济秩序比较久远的发展历史,从古代直到欧洲中世纪的结束。这一段时间是由那些所谓的商人法组成的,也就是国际经济秩序自古以来乃至16世纪大部分是以私法为基础的。但是,国际经济秩序在公法上的维度也可以从古代找到一些迹象。最早的民族国家在欧洲得到承认是《威斯特伐利亚条约》,这是民族国家的起点。18世纪的荷兰学者格劳秀斯的代表作品包括《战争与和平法》《海上自由论》等。从理论上讲,这也被认为是现代国际法的起点。在19世纪欧洲有两个最大的殖民强国,一个是英国,另一个是法国。美国当时习惯于用严格的管制,希望通过贸易战将美国和欧洲分裂,这部分历史现在在继续重演。
关于经济权利和义务,每个国家都有自主的权利来选择它们的经济体系和制度,包括其政治、社会以及文化制度。除此之外,每个国家都有自由行使它们永久国家自主的权利,包括行使其自然资源和经济发展的权利等。程教授指出,目前开展的中美贸易谈判,其中一个条件就是美国要求中国改变其经济和社会制度体系,因而被中国拒绝。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原则,也是建立在国际经济新秩序文件里的根本原则,是在联合国大会投票通过的。近年来有一系列的国际经济秩序正在遭受破坏,国际秩序受到威胁,包括《联合国宪章》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对于主权国家来讲,不干涉别国内政是至关重要的根本原则,美国也违背了这条原则。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可以考虑用报复手段,其次利用联合国的机制或平台,包括联合国安理会或经济社会理事会的平台。另外,国际法院(ICJ)也通过司法管辖的解决途径,对于争端和冲突进行裁决;WTO争议解决机制应当继续被维护和使用;还可以考虑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理论。
本环节的第二位发言人是来自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院的Marico Kawano教授。她指出近年来国际关系中出现了区域主义的趋势。出现这个现象的原因是需要考虑的。日本政府在2002年以前的基本目标是支持多边主义或者普适主义,但近年来日本也在部分转向区域主义。日本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日本2002年以后签署的双边投资协议和自由贸易协定数量急剧上升,其中有关ISDS的条款非常重要。日本2002年以后强调投资争议需要通过适当的方式解决,包括友好解决方式。有些条约要求先穷尽国内救济,比如日本与哥伦比亚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BIT),还有日本 − 阿根廷BIT也有这样的条款。日本、中国、韩国的投资协定里将国内法院作为解决争议的一个途径。
经济争端存在各种不同的维度或者方面,也有不同的解决方式。有些双边投资条约中设有联合委员会机制,例如日本和阿根廷的双边投资条约,规定缔约方建立两个委员会,以实现本协议的目标。委员会的职能是讨论和审查本协议的实施与运作情况,并交流和讨论投资相关事项有关信息。委员会可酌情以协商一致方式提出适当建议,以促进本协议更有效的运行或者是目标的实现。(www.xing528.com)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刘敬东研究员在评论中指出,中国在开放早期从西方国家学到了国际法和贸易法等,并在加入WTO的谈判中,花大量时间学习世贸组织规则,修订了很多国内法。但过了这么多年以后,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用单边主义的行动告诉我们,世贸组织的法律没用,这是需要深思的。同时,对于WTO而言,其上诉机构成员被公开谴责,将案件裁决结果与上诉机构成员联系起来,并极力阻挠上诉机构新成员的任命,致使该机构即将瘫痪。这是否会导致“强权即真理”的不幸结果?但国际社会的良好有序发展必须依赖于大家对法治的遵守。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廖诗评教授在评论中提出如何从国际法的角度认识单边主义的问题。他认为单边主义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更多涉及政治态度。美国政府采取的单边主义行动滥用了当前国际法的规则,也违反了善意原则。但另一方面,目前恐怕很难指责单边主义违反哪条具体的国际法规则。因此,世贸组织成员很难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下进行诉讼并得到有利裁决。但这是否可以推动中国外交部将单边主义、域外管辖的边界和规则放入联合国大会的议程中去讨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龚红柳副教授在其评论中首先谈到WTO的危机,特别是争端解决机制的危机,认为中国学者在考虑应对危机时要强调国家自身的利益。多边贸易体制应具有更多的包容性,包括不同经济和政治体制的国家。其次,关于美国的单边主义,中国也采取了单边的报复行动,美国主要用301调查,中国主要是报复性关税。这种做法都是单边行动,会影响WTO体系的运作。这是失败的案例,体现了WTO体系的失灵。这是非常棘手和需要成员共同努力解决的问题,但短期内如何处理尚未有明晰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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