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第一环节的专题讨论为“面临挑战的全球经济秩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余劲松教授主持。
本环节的第一位发言人是来自瑞士伯尔尼大学的Peter van den Bossche教授,他于2009—2017年担任WTO上诉机构成员。Bossche教授在发言中阐述了多边机制和滥用国家安全问题。他首先就有关国家安全例外和国际贸易法作了简单介绍,然后解释从适当的自我克制发展到现在的状况,也就是国家安全例外滥用现状和发展过程,主要包括两个问题:第一,WTO争端解决尤其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1条“安全例外”的作用是什么?第二,要满足什么样的前提条件才能使得第21条真正发挥作用?Bossche教授指出,国家安全例外在贸易协定中是十分常见的一个条款,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1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73条等。其存在理由在于国家对公民安全的高度重视,比起贸易协定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各国更加重视国家安全。他主要谈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第21条,而在第21条中,更关注第21条B款第3项,因为第3项可能是这条中最具争议性的规定。
Bossche教授指出,近70年来各成员明显采取了自我克制的态度,各成员援引第21条时非常克制,发生争端的时候也很少援引这一条。但现在面临的形势完全不一样,第21条已经在不少争端中占有特别的中心地位,这种现象将会继续。关于“俄罗斯过境运输案”(DS512号),专家组报告在2019年5月由争端解决机构(DSB)会议通过。这个案例是专家组报告第一次对第21条的范围进行了解释,是关于GATT第21条的首个解释。Bossche教授探讨的第一个问题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在成员援引第21条的争端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或者到底有没有发挥作用?第二,如果要成功援引第21条的话,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总体上,Bossche教授对1994年GATT第21条国家安全例外解释和适用作了精辟的分析,解释或适用涉及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国家安全条款究竟有没有管辖权,二是针对这样的条款是否能够和如何进行裁决。对这个条款的解释既涉及相关成员的国家安全和主权,同时也涉及这个条款会不会被滥用的问题。这类案件的裁决结果将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重要的影响,值得持续关注。
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Rachel Brewster教授讨论了全球贸易WTO框架面临的挑战。她首先指出全球贸易体系正在发生着变化,主要是由美国牵头的单边行动,对全球多边主义造成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美国放弃了有约束力的多边主义或者国际规则。就目前情况来看,多边体系面临着过去25年以来的严重危机。政治形势使得美国不太可能在未来5年的任何时间积极地寻求恢复和重申其对多边主义的承诺,特别是对世贸组织的承诺。但美国政府也不太可能完全采取单边贸易措施。在这个过程中,取决于一些崛起的新兴国家特别是中国重振多边经济的措施。同时,如果能够帮助各个成员较好地恢复自己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多边机制会更容易得到恢复。
Brewster教授接着讨论了国际关系的一些理论。她认为国际关系理论随着军事和经济的变化不断受到挑战,目前像美国这样成熟的国家在挑战多边主义制度,实际上与传统思维相违背,也对WTO有重大影响。现在美国和欧洲民粹主义抬头,与美国大选和特朗普政府有密切关系。特朗普政府重返单边主义的关税,在2018年向中国征收了150亿关税,令世界震惊。在面临制裁的情况下,中国要作出选择,是继续秉承多边主义的原则还是进行报复。中美贸易摩擦情况需要密切关注。美国的单边行动也在针对墨西哥,以试图解决其非法移民问题。这些行动都对WTO规则造成影响。(https://www.xing528.com)
Brewster教授接着提出,关键问题是以后如何打造经济和法律上持续的制度。首先,要思考发展到目前状况的原因。随着国家经济秩序的变化出现新的权力,使得在财富的调整和分配方面朝着新的国家倾斜,所有国家应该合作来应对这一变化。从美国政治的角度而言,在未来5年或者更长时间这种情况不会改变,即使2020年特朗普不再当选,民主党领袖也会采取更加咄咄逼人的贸易政策。可能美国政治会进行一些修正,比如美国会解除不再妨碍WTO上诉机构成员的甄选,但也不可能完全退出现在采取的所有的单边措施。中国政府的经济力量在上升,中国政府的立场在确定全球未来贸易体制地位方面应扮演重要的角色。我们必须确保新兴经济体对WTO的支持,行动成本和不行动成本都会非常高。作为强大的机构,WTO应该能够继续生存,同时需要成熟国家和新兴国家共同努力,才会有大家希望看到的结果。
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月姣教授在评论中指出,国家安全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在当今世界局势下,很多成员尤其是重大成员开始不断援引国家安全作为采取贸易限制性措施的理由,但对GATT第21条的援引必须保持一种平衡。一方面,国家希望规制贸易的需求,尤其是在战争和其他紧急情况下对国际贸易进行规制和监管;另一方面,应该避免滥用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对该条款的法律理解非常重要。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例,WTO争议解决机制可以扮演重要的角色。 “俄罗斯过境运输案”专家组报告非常重要,尽管不应当将其作为先例看待,但如果没有合理理由来偏离该案专家组报告,则该报告就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包括援引国家安全例外的前提和条件。
张月姣教授认为,目前WTO的危机主要有三点:第一,单边主义,特别是301条款的单边性。第二,国家安全例外不应该被滥用。第三,美国对上诉机构成员任命的阻挠。上诉机构是超越于专家组的机制。在所有需要政府参与的争端解决中,上诉机制目前被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等认为是对现有机制的一种改进,因此应尽最大努力保护上诉机构,确保这样一个补救机制能够继续运行,使各成员实现维护自己立场的权利。为此,张月姣教授建议三点措施:第一,争端解决机构应召集紧急会议,讨论对《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作出正确解释,这种紧急情况下如何正确作出决策。第二,要保持上诉机构程序规则第15条的规定,让目前三个成员就十个待审上诉案例继续工作。这些成员应该在离任前完成这些案例的审理。第三,需要考虑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协调,如UNCITRAL正在进行改革的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国家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等。对所有争端解决系统来说,如果涉及一个政府出于公益目的、出于对国际条约解读一致性的意义,必要的校正系统是需要的。因此,上诉机制或上诉系统有必要存在,而且也是可行的。
复旦大学法学院张乃根教授在评论中指出,首先要考虑目前面临什么样的形势、现状和挑战。上诉机构从2018年已经部分暂停运行了,原因在于上诉机构成员数量不足,所以需要有一个务实的解决方案,如在12月初之前开一次紧急会议,作出权威性解释,延长上诉机构成员的任期,让他们完成十个待审案件,其中包括三个美国上诉的案件。其次,在目前这种情况下,要区别两类情况,第一类是“俄罗斯过境运输案”,专家组通过报告,双方没有进行上诉,这类案件非常重要,因为这是对GATT第21条B款第3项的重要诠释。最后,在上诉机构停摆期间,或全面停摆或部分停摆期间,建议使用专家组的判理来解决有关问题。“判理”,拉丁文的解释是共识或者是公平公正,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实际上遵循了之前上诉机构的一些裁决,主要是确保判理的稳定性。所以,如何才能保持判理的稳定性,需要持续努力和思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左海聪教授从人类命运共同体、“一带一路”以及国际经济法变革角度进行了评论。首先他认为,国际经济秩序可能向好的方向发展。中国领导人和中国政府提出了非常好的思想或者理念,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应该可以构成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变革的指导思想。人类命运共同体设定国际经济活动的目标是实现共同繁荣,这是不容易实现的目标,需要对人类前景发展持非常乐观的态度。其次,中国提出了实现这个目标的原则和方法,最核心的方法是采用互惠合作和共赢的方法,这是对传统国际经济方法的校正。在平等之下可能导致不公平结果,也可能不能产生人类共同繁荣的结果,如果采取合作、互利又以共赢作为合作的表针,以结果来衡量我们的合作行为,那么人类就有可能实现互赢、共赢,从而达到共同繁荣。最后,这个思想还提出共同的利益和整体的利益观。“一带一路”建设表明,中国的发展观能够促进贫穷国家的发展,有多种方法实现发展和共同繁荣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