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纯粹人格权法律行为、财产性人格权法律行为
按照人格与财产的关联程度,人格权法律行为可分为纯粹人格权法律行为、财产性人格权法律行为。纯粹人格权法律行为以直接引起物质或精神性人格权益变动为目的,例如起名、器官捐献、自杀。如果不局限于人格权编,在整个民法视野中纯粹人格权法律行为和财产行为是法律行为中的基础性分类,分别属于人格权法和财产法之典型行为。居于这两种典型行为中间,以同时引起财产权益或人格权益变动为目的的财产性人格权行为是混合属性的事物,这以肖像授权使用行为为典型。
2.单方人格权法律行为、双方人格权法律行为
按照主体人数不同,人格权法律行为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出租人体器官做广告的行为、保守隐私秘密的行为都是双方行为。通过遗嘱捐献人体器官是单方行为。
财产法律行为应该以双方行为为原则,防止仅凭单方意志影响社会成员的生活。人格权法律行为关乎具备更高位阶的人格法益,更须坚持这一原则。不过,为体现人格权价值的优越地位,当事人可以针对器官捐献行为、临床试验用药协议等享有撤回或撤销权,这里的撤回或撤销权是形成权,行使形成权的行为也属于单方行为。(www.xing528.com)
3.人格权处置行为、人格权负担行为
按照行为的性质不同,人格权法律行为可分为处分行为、负担行为。其中的处分行为可称为人格权处置行为,以避免与财产处分行为混淆。
(1)人格权处置行为,主要类型有:一是人格权发生行为,包括人工生殖、取名等。二是人格权灭失行为,包括自杀、抛弃荣誉或隐私等。三是人格权变更行为,包括改名、器官捐赠等。人格利益与主体分离得越明显、支配性越强,越应承认处置行为。处置行为的多样化表明人格权并非绝对的固有权利、专属权利。
(2)人格权负担行为。负担行为主要表现为人格权使用行为:既可以是经同意无偿获得信用信息的行为,也可以是经许可有偿获得信用信息的行为。[3]既可以是积极的使用,如基于使用个人信息而设定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消极行为,如保守隐私或个人信息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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