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使用范围最广泛的评价方式是企业自我评价,但这一方式的固有局限是难以对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有所追求,因此这一评价方式价值不大,必须在企业自我评价之外建立其他评价制度。笔者在此提出以下两种设想。
1.构建第三方机构评价制度
对社会责任进行公正评价最重要的是全面掌握相关信息,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在现有制度下基本上都是企业主动发布的,因此应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评价方式是企业自主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如本文前述,企业自我评价存在严重缺陷,如企业及其责任人很可能为了趋利避害而隐匿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夸大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因此仅依靠其自律性而主动发布的社会责任信息的可靠性有其固有的缺陷。为了弥补这种缺陷,笔者认为应当确立第三方机构评价制度。
企业主动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只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要真正发挥其评价的功能还需要一个外部的验证过程以确保这样的评价真实可信。第三方机构的评价制度就是如此,现有大量的第三方机构可以对该问题进行研究,例如审计中就已经发展出一套理论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审计,通常包括:经理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评价,对各个部门进行咨询,将整个组织作为参考来判定是否足额履行了其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审计本身是非常耗费时间和精力的,好的审计需要首席审计官制定1—3年的计划以获得足够以及可信赖的信息以进行评估。
第三方机构评价的优势显而易见,其客观性与专业性都会使得评价结果更加可靠,并且,比较同一机构依据相同标准对不同企业作出的评价,即可非常直观地看出这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优劣,在需要进行排名的情况下有很大价值。但这种评价方法的劣势也很明显。首先,第三方机构采取的评价标准略有不同即可能导致差异很大的结果,它需要以尽可能统一的标准体系的构建为前提。其次,进行第三方机构评价需要消耗的巨大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很多公司都无法去承担,这一评价方法的适用范围比较局限。
进行第三方机构评价的成本较高,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这一评价方式不可能成为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常态制度,其启动通常需要企业完全自愿或者法律的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启动方式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调查式的,国家机关在接到举报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企业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中出现问题时,基于法定事由而启动的程序,类似于备案制度中对于备案事件的实质审查;第二种是抽查式的,由国家机关通过对辖区内所有的企业,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进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类似于公司注册制度改革后对于企业登记情况的抽查;第三是触发式的,企业申请社会责任奖励时需要接受第三方的相应评价。
2.构建举报制度(www.xing528.com)
依靠企业自主发布的信息进行评价十分片面,企业很容易就可以通过欺诈躲避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利评价。通过政府或第三方机构调查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状况会导致系统越来越庞大,评价成本居高不下,实施过程中可能会较多针对规模较大的企业而遗漏多数中小企业。在互联网媒体高度发达的当代社会,借助社会监督的大网多渠道获取信息,不仅能降低成本、全方位评价,还可以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起到很大的监督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即举报机关对公民或单位、社会团体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及线索进行调查处理的制度,最基础的部分应该包括受理、审查、反馈、保护、奖励、救济等具体制度。
有奖举报的意义主要有两点,一是体现在为查处企业社会责任违规行为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及时发现问题,提高监管效率。我国政府是法治政府,但即使这样,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违法违规事件依然层出不穷,从三聚氰胺事件到长春长生疫苗事件,都说明了政府监管的疏漏,仅依靠政府自身监管所有企业是远远不够的。在事件扩大后进行事后追查是不能让人民群众完全认可的,而举报制度则为在事件刚刚萌芽阶段及时发现线索,进行有针对性的打击提供了可能。二是能够产生强大的威慑力和社会效果。这方面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1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这改变了以往由消费者投诉启动调查的模式,通过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实现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有力制约。以奖励形式鼓励与保护公民的举报行为,是鼓励消费者采用除“用脚投票”以外的又一合法的自力救济方式,是对个人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的法律保护。[29]并且,举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会形成示范效应,鼓励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加入企业社会责任监管。
从受理层面上考虑,最重要的是明确一个具体的主管机构,并开通多种举报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在线举报和现场举报等方式。对属于其受理范围内的举报要及时予以立案,对不属于其受理范围内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应受理单位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直接移送。
从审查、反馈层面考虑,应当设定具体的办案期限,在期限内审查结束并将审查结果通知举报人,匿名举报除外。并且,被查实确实存在违反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可在某固定网站或其他对外窗口上公示,直接向公众反馈审查情况。至于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救济,依据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立法即可,在举报制度中可以不作特殊规定。
举报制度的核心在于奖励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完善,这两大制度可以与现在已经建立的食品安全举报制度合并,但我国食品安全举报制度也存在较多不足,有可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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