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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法律评论:建立完善评价标准体系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确立评价参照系统的核心是将评价标准具体化,确定评价标准体系。这种模式的不周延性使其在理论上缺陷很大,但笔者认为,从实践方面考虑,这一模式有很大的可取之处,即使后续可能会有更完善的评价标准体系构建模式被提出,但暂时根据几大主要议题立法,作为一种过渡是可行的。

经贸法律评论:建立完善评价标准体系

确立评价参照系统的核心是将评价标准具体化,确定评价标准体系。所谓“体系”,一是指它是反映评价目的,体现评价标准总原则的;二是指它是多指标的,其指标是分层次的,如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等;三是指它的各个指标根据其在评价体系中与主体目的的关系,有权重之别,权重的不同,就体现出评价者在各项指标冲突时的取舍原则,体现出评价者的价值取向;四是指这一评价指标体系,在逻辑上是自洽的,即各指标的划分是不重合的、清晰的,各层次的划分是符合包含关系的等。从中可以看出,标准体系的建立是一个非常细致的工作,全部依靠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实在过于冗杂且容易滞后。因此,法律法规一般只作较低限度的强制要求,并作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为社会责任的履行提供必要保障,具体标准还要依靠企业及社会组织自治来确定。

1.标准体系构建模式

笔者较为认可的评价标准体系构建模式是“主要议题”模式,只是希望能在每个领域内进行法律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区分。笔者认可这种模式的主要原因在于:“主要议题”模式的可操作性极强,针对我国现在评价标准完全不成体系的现状,根据主要议题进行重点考虑可以尽快解决我国社会的一些突出问题,在短时间内产生较大效果,适合我国国情。这种模式的不周延性使其在理论上缺陷很大,但笔者认为,从实践方面考虑,这一模式有很大的可取之处,即使后续可能会有更完善的评价标准体系构建模式被提出,但暂时根据几大主要议题立法,作为一种过渡是可行的。

主要议题的选择可能会有较大不同。例如根据联合国全球契约十项原则,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应包含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和反腐败四个方面;根据ISO 26000,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应包含组织治理、人权、劳工实践、环境、公平运营实践、消费者问题以及社区参与和发展七个主题;中国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在2007年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推荐标准和实施范例》中,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点议题列举为人权、员工、产品和服务、竞争与合作、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环境绩效、文化多样性、公共关系、社区建设与公益事业保护等九个方面。这些议题选择差别较大的原因在于,“社会责任标准涉及的不仅是技术方面的标准,更重要而且更多的是意识形态和价值观方面的标准”。[21]因此,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独特的价值考量,完全可以选择差别很大的主要议题进行制度设计,这就导致主要议题的组合非常多样,而它又在评价体系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必须通过正式的法律对它进行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在公司法中增加相关的总括性规定。

评价标准的推行会给企业和国家带来巨额成本,标准化的过程一定会存在较大阻力。[22]企业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量,会尽可能采取低标准或者试图脱离标准的“控制”,因此政府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推进标准的实施。但强制性标准只能在短期内促进企业社会责任水平,长期来看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水平的稳步提升,因此需要确立一定的推荐性标准及相关制度,为企业追求更高的社会责任水平提供外在动力。

国际组织发布的文件中关于标准的定义,一般会强调标准的“非强制性”,只是推荐适用。而我国对于标准的定义,是指“通过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23]这种定义没有偏向法律方面的涵义,因此在我国的标准体系中,区分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是完全可行的。[24]

2.标准选取原则

在某一具体标准的建立方面,要考虑的因素更为复杂。现在法律中的各项指标评估层出不穷,企业社会责任领域也一样,影响力最大的是2010年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社会责任指南标准》(ISO 26000),而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也于2015发布了GB/T 36000—2015《社会责任指南》等国家标准。各种国内外标准很繁杂,其效力也有所不同,而我们在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中必须要回应的问题是:如何对待这些标准,这些标准是否都具有规范效力。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标准强制性效力的来源只能是法律,具体来说就是《标准化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5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以此为基础,无论是我国明确规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一些国际标准,在没有被法律赋予规范效力的时候,只具有参照价值,只有经过法律的明确授权,才能拥有强制性效力。(www.xing528.com)

而在标准制定过程中,需要考虑应然层面的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界限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法律只应设定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最低标准。在选取强制性标准时,可以参照欧共体的模式,法律只规定安全性要求,其他的技术标准由标准化组织制定。[25]除为保障安全而由国家通过技术法规形式予以确定的标准外,标准化过程中的绝大多数标准不是由国家制定或者以国家的名义制定,也不依赖于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由于我国标准化组织发展较为缓慢,部分技术标准也可由政府牵头制定,但不能通过法律赋予其强制效力。

无论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都应当遵循的原则是:(1)结构、指标完整性原则。在设计和界定评价指标时,我们要考虑到各个行业指标选取的完整性,包括责任信息类别的完整性和读取的完整性。同时,对企业所担负社会责任的划分标准应为经济、环境、道德、法规等多个方面。全部标准要实现全面涵盖,结构完整等。(2)标准选取合理性原则。由于选出指标的时候,各个行业的、不同规模的企业所包含的相应指标比较多,那么我们在指标选取时就要遵循合理性的原则,因每个企业而异,逐级分化,设置相应的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3)标准选取重要性原则。界定各个种类及规模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颇多,故而,进行指标选择的时候,我们应该优先选择有显著特点的指标。也就是说,在每大类指标中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指标进行深入分析。(4)指标具有可操作性原则。在进行社会挑选过程中,可以搜集大量的数据,但是也有因为客观条件而无法获取的数据,这就要求在选取数据进行分析的时候要挑选具有可操作性的指标,那些模糊不定、不好获取的指标应采用别的有关指标替代。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标准的选取应当是兼具定性和定量标准。部分观点认为,将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指标进行统一数字化管理,把企业的情况放进去,就能实现评估。但这样的评价制度将问题简单化,容易出现问题:第一,因为企业的形态和经营策略等千差万别,要将万千企业纳入一个框架进行评价有些强人所难,尤其是企业规模的影响,跨国公司可以提供大量的经费以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投资,但小企业完全无法做到这点。因此,必然需要一套繁杂的体系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界定,这对国家的规制能力和信息能力要求极高。第二,数字式地管理企业社会责任也面临着考核指标化的问题。指标能否反映企业的运营颇为值得怀疑,例如在某些评价体系中,反腐败的指标是“反腐败沟通及培训频次”。同时数字化地管理企业社会责任也面临着为了考核而考核的问题,导致评价浮于表面。因此,即使定性标准不便于操作,也必须在标准体系构建过程中有一席之地。

3.标准制定程序

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的建设,不仅要确立具有法律强制效力的安全性标准,还需要通过具体的技术指标去衡量某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等级。对于强制性标准的制定,政府主导是必然的。只是需要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遵守严格的立法程序,召开有效的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而非强制性标准的制定专业性极强、涉及利益多元,非单一政府主体可以完成,因此在标准体系的制定过程中,应当增加社会组织、企业等的参与度,减少政府对标准制定的控制。

对于推荐性标准是否应当完全统一的问题,笔者持否定态度。首先,推荐性标准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是对企业主动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一种鼓励,体现更多的是道德责任层面,而“不同时代和地域中道德准则的不同几乎达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26],“对于伦理准则我们并没有普遍一致的意见”[27]。强行对各个行业、地域、类型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进行统一规定,只能制定出非常模糊、原则化的标准,仍需要进一步细化才具有操作可能性,不符合我们构建标准体系的初衷。因此,制定不同的技术标准是标准化过程的必然选择。

推荐性标准的具体制定,一般可依赖于标准化组织、行业协会和企业自身,政府在其中的干预模式应当由直接干预转变为引导。在标准化组织和行业协会制定标准的过程中,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已有的强制性规定是必然的,但在此之外,政府只可以通过委托制定标准、参与协商、给予行政指导等方式引导组织行动。即使政府已经发布与之相关的标准性文件,也只具有参考价值,不能将其作为强制规范来要求各组织作为制定标准的依据。

对于企业自身作为标准制定主体的情况,政府的干预程度更加有限。在我国,行业协会权力主要来自政府职能的让渡,因此具有管理该行业行为的责任,政府引导其制定标准尚且可行。但在市场经济模式下,企业自身完全不具有制定标准的义务,政府不能干预其内部管理要求制定自己公司的标准。只能在公司主动设定高于法定要求的自律性规范时,监督其对自律规范的实施,来更好地保障其履行企业社会责任。[28]在这种模式下,企业保留着相当高程度的灵活性,只有企业将自律的企业社会责任规则公示,主动为自己创设合同、法律约束,才需要对该自律规范的执行负责。而政府对此执行情况的监督,可以避免自律规范的有名无实;也保证了社会责任作为一项声誉制度,可以给制定高标准的企业以展现其责任增加、其品牌价值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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