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对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标准化研究较为丰富,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已经有了较大发展。对标准划分模式的理论之争加深了学术界对社会责任标准的理解,在国际组织倡导的多个标准性文件的指引下,国内也已经开始探索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规范性文件。
1.充分的理论研究成果
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研究成果较为丰富,已经形成了影响力较大的多种模式。
“三重底线”模式是以约翰·埃尔金顿提出的“三重底线”理论为基础,即从企业必须履行最基本的经济责任、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三个方面,构建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评价标准清晰而全面,但不利于推动企业对社会责任进行更高的追求。
“金字塔”模式是以阿奇·卡罗尔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为基础,即从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任意责任四个递进层面,构建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其最大的优势在于体现出企业社会责任内容逻辑上的层次性,为评价维度的权重提供了导向,但概念边界的模糊导致这一评价体系在时间上的可操作性较弱。
“利益相关方”模式是以利益相关方的类别为维度构建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从利益相关方理论的角度来看,企业社会责任绩效是用企业能否满足多重利益相关方的需要来衡量的,其突出优势在于评价对象的清晰性,可操作性极强,但不同利益相关方之间利益的冲突如何评价是个难题。
“主要议题”模式是以企业社会回应理论为基础,即通过区分企业应当满足的几大主要社会需求来构建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最具代表性的就是ISO 26000的七大议题模式,分别为组织治理、人权、劳工实践、环境、公平运营实践、消费者问题以及社区参与和发展。这种模式重点突出,关注企业社会责任中最重要的部分,能解决现在发展中迫在眉睫的问题,但缺点在于,无论怎么划分模块,其内涵一定是不周延的。
“单一替代”模式是以某一综合性指标来进行评价,一般主要包括“声誉指数法”“企业慈善法”“有毒物体排放量法”和“社会贡献值法”,以单一的标准考察所有企业,明显的优势在于操作上的便捷,但这种严重的以偏概全的做法使得这种评价方式的权威性大打折扣。(www.xing528.com)
以上几种模式各有利弊,也有不少学者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自己的发展,笔者认为,无论倾向于采取这些理论的一种还是结合几种理论的方式,都只是学说之争,而这显示出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相关理论的丰富是毋庸置疑的。
2.相应的实践经验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开展,各国政府通过颁布法律、法令,修改公司法,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强制规范,同时,通过发展企业社会责任非政府社会组织,从国际层面上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规则不断进行统一,确立了企业社会责任认证体系。从ISO 9000 对产品的关注和ISO 14000对环境的关注,发展到SA 8000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对人的关注,使道德责任变为法律责任标准认证,到现在已经有一些例如联合国全球契约和ISO 26000社会责任标准等在全球范围内颇具影响力的国际组织文件。中国的一些大公司也相继取得社会责任的国际认证,积极融入世界社会责任体系,成立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联盟”。
在国内来看,我国政府出台了一些国家标准文件,例如2015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T 36000—2015《社会责任指南》、GB/T 36001—2015《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GB/T 36002—2015《社会责任绩效分类指引》三项国家标准。一些地方政府也响应中央号召,制定了对企业没有硬性要求的指导性标准,例如2015年4月深圳市政府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南》。此外,行业协会也是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标准体系构建的重要力量。以电子信息行业为例,2016年8月发布的SJ/T 16000—2016《电子信息行业社会责任指南》是参照GB/T 36000—2015《社会责任指南》编制的第一部行业社会责任标准。并且,2017年9月15日召开的“第五届电子信息行业社会责任年会”上发布了T/CESA 16003—2017 《电子信息行业社会责任治理评价指标体系》,尝试进一步构建完整的标准体系。
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企业社会责任提出了较为明确的要求和标准,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已经进入了一个制度建设与规范实施的新时期。
但是,从整体上分析,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内标准尚不完善,对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规则制定的参与程度也很低,“目前国际上已经出台的、包括生产守则在内的社会责任权益国际标准已超过400个,然而这些标准却鲜有中国参与制定”。[16]并且,行业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政府主导特征明显,导致其标准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不能对市场的需求进行有效的反馈,需要在后续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尽可能弱化政府的影响,发挥市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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