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和近代认识论将评价隔离在认识活动之外,认为完全排除主观因素、价值无涉才能认识自然,正如弗兰西斯·培根的名言:“人作为自然界的臣相和解释者,他所能做的、所能懂的只是如他在事实中或思想中对自然进程所已观察到的那样多,也仅仅那样多;在此之外,他是既无所知,亦不能有所作为。”[7]而随着20世纪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的自我反思,现代认识论突破了传统观念的研究范围,认为不仅要认识自然界本身的存在和发展规律,还要认识自然界对人的意义,这就需要进行价值判断,“评价是关于价值的认识而不是关于事实的认识”[8],因此将评价活动列入认识论范围。
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C.I.刘易斯认为,“评价是一种经验认识”。[9]当某一行为已经发生,某一事实已经存在时,它与人们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价值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能够了解这种关系。只有通过经验对客观存在进行评价,才能将一个中性的事实世界展现为一个具有利害之别的价值世界,才能让人认识到客体对人的意义与价值。(www.xing528.com)
具体到实践中会发现,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体现在许多方面,某些内容在我国立法上已经进行了强制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说,现实中没有一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从未承担过社会责任。但无论是企业自身还是社会上的其他人,对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情况的认识都是比较片面且浅薄的。通过对现实情况的梳理,我们基本上能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各模块的内容,但还有一些更细致的问题需要通过评价才能被了解。例如,不同类型的社会责任对企业来说是否同等重要?社会责任履行到什么程度是合格、优秀?欲深入认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必须建立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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