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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法律评论:国内负面清单的确定性限缩自由裁量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透明度原则对负面清单的另一项制约体现为清单措辞应清楚明确,避免模棱两可。印度尼西亚与菲律宾是为数不多在国内法层面颁布负面清单的国家。此外,即便对于已作明确说明的限制措施,我国的负面清单同样没有指明相应法律依据。因而,要实现负面清单的透明度效果,保证清单内容的确定性势在必行,即避免模糊性措辞,准确说明措施类型及其依据,以最大限度限缩公权力机关任意解释的空间。

经贸法律评论:国内负面清单的确定性限缩自由裁量

透明度原则对负面清单的另一项制约体现为清单措辞应清楚明确,避免模棱两可。“法律不明确,等于无法律”,清单措辞具体明了,才可准确反映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印度尼西亚与菲律宾是为数不多在国内法层面颁布负面清单的国家。印度尼西亚负面清单自2007年以来就分为“禁止性行业”和“有条件开放的行业”。清单虽仍有冗长之嫌,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其各项限制措施都特别具体,并未有模糊化表达。对于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印尼直接列明行业名称[36];对于限制性行业,则规定具体限制措施如特殊许可、股权要求等。同样,菲律宾自1994年开始施行“负面清单”,此后的每一版均包含两份列表——清单A和清单B。清单A涉及宪法和其他特殊部门法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领域,清单B则涵盖那些因国防、安全、健康道德或为保护中小企业而受到限制或禁止的行业领域,每一被限制或禁止进入的行业之后都列明其法律依据编号及相应条款。[37]这些相对应的法律通常都有较为严格的修改程序,且明确公布各项管理措施如此施行的缘由。如此,方使得清单确定性得以实现。

我国正面清单时期,清单内容覆盖面广却未在清单中规定对限制类行业的具体限制措施[38],而是要求“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审批、备案”。[39]清单虽经多次修改,然直至2015年,该问题依然如蛆附骨。2013年在上海自贸区先行试点的《负面清单》(2013年版)将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清单之内的项目仍需核准,并且对清单之内领域的特别管理措施存在着不明确规定对限制类产业如何限制的问题,或即便有规定,也不明朗。此后适用于自贸区及全国范围内的负面清单虽在不断优化中有所改善,但距清单透明度最大化尚有很长距离。如2015年版负面清单中存在“xx行业属于限制类的行业”的表述,然对于限制类的行业如何限制,外国投资者需满足何种条件方能进入中国市场,清单没有具体规定。[40]2018年最新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负面清单在此基础上删除了一些表述不清的限制性措施,但《负面清单》(2019年版)中仍旧存在语义模糊的特别管理措施。如《负面清单》(2019年版)规定外资在某些限制类行业中的运营方式限于合资、合作,但未指明应为何种形式的合资、合作及相应的股比限制,这便为公权力机关在给予许可时的自由裁量权打开了阀门。而这种自由裁量权越大,对负面清单透明度的负面影响也更甚。更有甚者,特别管理措施不但内容不确定,且数量多,特别管理措施数量越多,意味着公权力机关对其进行解释机会也更多,由此透明度效果将会大打折扣。此外,即便对于已作明确说明的限制措施,我国的负面清单同样没有指明相应法律依据。因而,要实现负面清单的透明度效果,保证清单内容的确定性势在必行,即避免模糊性措辞,准确说明措施类型及其依据,以最大限度限缩公权力机关任意解释的空间。(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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