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协定中关于汇率补贴的条文体现在GATT 1994第VI条第3款的注释和补充规定中,即“多种货币措施在某些情况下可构成一种出口补贴,对此可根据第3款征收反补贴税予以抵消,……”。也就是说,WTO协定并没有禁止将汇率问题认定为一种补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认定仅限于“出口补贴”。
美国在其反补贴调查实践中,只对存在双重或多重汇率机制的国家认定过存在汇率补贴,对于单一汇率制国家,比如近年来针对中国提起的汇率补贴申请中,美国商务均不予立案调查。但是,美国商务部于2019年5月23日发布通知拟对现行的反补贴法规进行修改(下称修正案),以对汇率低估(因政府行为导致)的国家给予其出口的补贴加征反补贴税。[24]修正案的核心内容是拟将汇率补贴认定为“国内补贴”,并在专向性的认定上作出重大修订。(www.xing528.com)
实际上修正案中关于此类补贴专向性的认定存在重大的法律瑕疵,中国应该坚决反对该修正案。根据该修正案,认定“某些企业”“主要使用”或“不成比例的大量”使用汇率补贴的方法分两步,第一步是考虑一国国际收支的数据,特别是各类实体或活动,包括出口商、外国投资者、游客、海外生产要素收入,所提供的外币总额;第二步是确定“某些企业”,即“主要在国际购买和销售货物的企业”(enterprises that primarily buy or sell goods internationally),所提供的外币占该总额的百分比。估且不论这个百分比在数量上要达到多少才能构成“主要使用”或“不成比例的大量”,假设修正案所定义的“某些企业”“主要使用”汇率补贴或“不成比例的大量”获得汇率补贴,那么造成这一结果的唯一原因是一国经济活动的内在的多样性程度。根据修正案认定专向性的方法,如果一国的经济是以出口货物为导向,那么汇率补贴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被认定存在专向性;但是一个位于太平洋的以吸引外国游客为主的岛国,汇率补贴被认定存在专向性的可能性则基本没有。实际上,汇率低估如果可以构成补贴的话,那么这个补贴也是在一国经济中充分地广泛地可获得[25];如果它疑似构成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2.1条(c)款的事实上专向性,也是由一国经济的内在的多样性程度决定的[26],因此不具有反补贴意义上的专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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