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美国经贸法规定与货币问题

美国经贸法规定与货币问题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被纳入强化分析的主要贸易伙伴,美国总统应当通过财政部长与该国进行双边的接触,以敦促政策的执行,以解决包括与汇率管理有关的低估和盈余在内的货币低估、与美国的大量双边贸易顺差及其实质性的经常项目盈余等的原因;表达美国对于这种低估和盈余对贸易和经济所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关切;警告该国,美国总统有权根据第701节款的规定采取行动;以及/或制定一个有具体行动的计划来解决货币低估和盈余问题。

美国经贸法规定与货币问题

美国财政部每半年向国会报告美国主要贸易伙伴的宏观经济外汇政策。该报告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是《1988年贸易竞争法》(The 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下称1988年法案[5]),二是《2015年贸易便利化和贸易执行法》(Trade Facilitation and Trade Enforcement Act of 2015,下称2015年法案)。[6]

1988年法案第3004节要求美国财政部长 “考虑有关国家是否以阻止有效的收支平衡调整或获取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优势为目的,操纵它们的货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作出这一判断本身是非常复杂的,需要考虑诸多的因素,并且任何一个或一组因素都不是决定性的,而且每个国家的不同情况也会对该判断产生不同的影响。

美国财政部通常考虑的重要因素包括:(1)贸易与经常项目平衡;(2)单方向长期大规模干预;(3)外汇储备快速积累;(4)资本管制和付款限制;(5)低估以及实际有效汇率的措施;(6)经济的增长异常严重依赖净出口。[7]

第3004节(b)款规定,当财政部判断某国正在进行汇率操纵,并且该国符合两个标准,一是有实质性的全球经常项目盈余,二是与美国有显著的双边贸易盈余,那么财政部长应采取行动,发起双边或通过IMF与该国进行磋商,确保该国尽快调整汇率政策,实现有效收支调整和消除不公正的竞争优势。第3005节(a)款要求财政部长每6个月向国会提交一份包括汇率政策在内的国际经济报告。

2015年法案第701节要求美国财政部长每180天向国会相关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美国主要贸易伙伴的宏观经济和货币汇率政策的报告。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信息:(1)该国与美国的双边贸易余额;(2)该国的经常账户余额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百分比;(3)在提交报告之前的3年内,该国经常账户余额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的变化;(4)该国外汇储备占其短期债务的百分比;以及(5)该国的外汇储备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对于达到以下三个门槛的主要贸易伙伴:(1)与美国双边贸易顺差显著;(2)实质性的经常项目盈余;以及(3)持续地单边干预外汇市场,报告还应当包含以下强化分析的内容:(i)描述该国货币市场的发展,包括在最大程度上可行的有关货币干预的发展;(ii)描述该国货币的实际汇率以及该货币被低估程度的趋势;(iii)该国资本管制和贸易限制的变化分析;以及(iv)该国储备积累的模式。

美国财政部于2019年5月28日发布的最新报告对主要贸易伙伴的标准和需要进行强化分析的主要贸易伙伴的三条标准调整[8]如表1所示。

表1 2015年法案下的新财政部门槛(www.xing528.com)

截至2018年,有21个贸易伙伴超过了这一门槛。

对于被纳入强化分析的主要贸易伙伴,美国总统应当通过财政部长与该国进行双边的接触,以(A)敦促政策的执行,以解决包括与汇率管理有关的低估和盈余在内的货币低估、与美国的大量双边贸易顺差及其实质性的经常项目盈余等的原因;(B)表达美国对于这种低估和盈余对贸易和经济所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关切;(C)警告该国,美国总统有权根据第701节(c)款的规定采取行动;以及/或(D)制定一个有具体行动的计划来解决货币低估和盈余问题。

若在双边接触一年后,财政部长认为该国未能采取适当的政策以纠正其货币低估和其与美国的贸易顺差,那么美国总统可以采取一项或多项救济行动,包括:

(1) 禁止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美国政府机构)批准任何位于该国的融资,包括任何保险再保险和担保;

(2) 禁止联邦政府采购或订立来源于该国的货物或服务的采购合同;

(3) 指示美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执行董事发起对该国宏观经济汇率政策额外严格的审查;

(4) 指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与财政部磋商,考虑是否与该国订立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或发起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谈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