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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解析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4条第1节规定了成员国在外汇安排方面的一般性义务,特别是第3项规定成员国应当“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有效的调整或取得对其他成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4条第3节授权IMF对各成员国的汇率政策进行严格的监督,并为此制定出具体的原则,以在汇率政策上向各成员国提供指导。简而言之,IMF是当前唯一对汇率问题拥有监督权力的国际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解析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4条第1节规定了成员国在外汇安排方面的一般性义务,特别是第3项规定成员国应当“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有效的调整或取得对其他成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IMF执行董事会于1977年、2007年和2012年先后三次通过了与上述第4条相关的决议。现行有效的与汇率操纵相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2012年7月18日通过的《双边和多边监督决议》(决议号:15203 −(12/72),下称《2012年决议》)的第二部分和附件A中。根据附件A的规定,只有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一国违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4条第1节第3项的规定:

一是成员国有操纵汇率或者国际货币体系的行为,即实施了以汇率水平为目标,并实际影响了汇率水平的货币政策;操纵可能导致了汇率变动或者阻止这种变动。

二是成员国操纵汇率是为了实现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者为了获得对其他成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目的。为了获得对其他成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成员国:(1)实施了以汇率低估为形式的,以获得严重汇率偏差为目的的政策;(2)获得严重偏差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净出口。[2](www.xing528.com)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4条第3节授权IMF对各成员国的汇率政策进行严格的监督,并为此制定出具体的原则,以在汇率政策上向各成员国提供指导。根据《2012年决议》的规定,持续的对话和劝告(continuous dialogue and persuasion)是IMF进行有效监督的关键支柱(key pillars)。IMF的监督范围包括:(1)通过双边对其成员的汇率政策、货币、财政和金融政策进行监督,以评估汇率政策以促进收支平衡,国内经济和金融政策在促进国内稳定等,并指导(advise)成员国进行必要的政策调整;(2)通过多边来监督国际货币制度,以保证其有效实施,在此监督下IMF并不要求成员国改变其政策,但是可能与该成员讨论其政策的影响并提供替代性政策建议。

简而言之,IMF是当前唯一对汇率问题拥有监督权力的国际组织。中国和美国同为IMF的成员,在是否存在汇率操纵的问题上,应该由IMF作出权威的判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IMF行使监督权力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指导成员进行必要的政策调整,或提供替代性的政策建议,并未授权任何成员采取单边的制裁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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