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F成立的宗旨之一是为成员国提供贷款,以缓解或解决成员国的国际收支失衡问题。普通贷款(亦称“一般提款权”)是IMF提供的最基本贷款,可分为储备部分贷款(成员国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其份额的25%)和信用部分贷款(成员国申请的贷款额度为其份额的25%至125%间)。与一般提款权相对应的SDR作为IMF法定国际储备资产,当然也可以用来调整国际收支平衡。此外,IMF还有各种类型的专项贷款帮助成员国调节国际收支。尽管如此,IMF受制于其本身资源的有限性,目前国际收支调节的效果并不理想。不止如此,除以上贷款之外,《IMF协定》并未明确规定成员国之间调整国际收支的义务,但《IMF协定》第4条和《2007年决议》背后的立法意图和立法逻辑似乎包含着以下成分。
首先,《IMF协定》对汇率义务的规定中嵌含调整国际收支的成分。《IMF协定》第4条第1款规定成员国要形成有序的汇兑安排并促进汇率体系的稳定。《2007年决议》对此作出了解释,要求每个成员国能够采取促进本国“外部稳定”的政策,而“外部稳定”是指不会和不太可能会引发破坏性汇率波动的国际收支平衡状况。外部稳定要求一国经常账户在剔除周期性波动、临时冲击等暂时性因素后能够保持大体平衡。这表明IMF将各成员国调整汇率的义务同国际收支平衡挂上了钩,调整国际收支是各国进行汇率合作的内容和依据。其次,《IMF协定》第4条第1款第3项禁止成员国汇率操纵汇率义务,亦指向对国际收支有效调整之妨碍。该项规定明确禁止以妨碍国际收支有效调整或取得对其他成员国不公平竞争优势为目的的汇率操纵。也就是说,汇率操纵所要求的目的要素之一就是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而以上有关汇率的规定之所以嵌含国际收支平衡调整的成分,是因为作为价格的汇率与作为数量的国际收支犹如一个硬币的两面,一定的汇率水平会导致相应的国际收支水平。[20](www.xing528.com)
尽管《IMF协定》和《2007年决议》在规定和解释成员国汇率义务时嵌含了国际收支调整的成分,但这并不能说明一国在出现大量逆差或盈余时负有强制性调整汇率以调节国际收支的义务,原因如下:首先,尽管《IMF协定》规定的汇率义务含有国际收支调整的成分,但毕竟不构成IMF成员国调整国际收支义务的正面规定,多由推演而生。其次,这些规定具有模糊性。在总括性义务中,成员国如何与IMF和其他成员国合作并不明确,而禁止汇率操纵之具体义务规定缺失认定汇率操纵是否出于“妨碍国际收支有效调整”目的和方法。再次,这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2007年决议》中虽然试图改变第4条禁止汇率操纵义务过于模糊的窘境而对之进行了一定的解释说明,但对于何谓“均衡汇率”并未给出明确的标准,这就使得“汇率严重偏差”和“汇率严重偏差的汇率低估”等汇率操纵的认定要素缺乏衡量的基准,也给与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相关联的“外部稳定”的认定带来了技术难题。此外,由于各国出台政策的背后原因错综复杂,认定一国政策是否“出于国际收支目的”困难重重。最后,顺差国和逆差国之间关于调整国际收支的责任往往难以厘清[21],一国出现巨额顺差或逆差,意味着他国必然出现相应的赤字或盈余,国际收支平衡的责任理应由顺差国和逆差国合理共同分担。[22]但如何调整国际收支使之趋于平衡,受困于盘根错节的国内外多种因素,现行国际货币制度尚没有提供方案。综上,要求一国在其国际收支出现失衡时调整国际收支,在现有国际货币制度中缺乏牢靠的法律依据,因此,现行国际收支平衡调整制度并不阻碍我国通过一定的收支逆差方式实现和维持人民币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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