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国际汇率制度滥觞于1978年生效的《IMF协定》第二次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案对原有的《IMF协定》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汇率制度是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内容,具体体现在用新的第4条替代了旧的第4条,内容涵盖成员国的汇率权力、义务及IMF对汇率安排的监督。概括起来,牙买加体系下的汇率制度可称为有义务和监督的自由汇率制。[16]故以下从IMF成员国的汇率权力、汇率义务及其监督方面进行考察。
对成员国汇率权力的规定集中体现在《IMF协定》第4条第2款(b)项中。其规定,IMF成员国可以采用特别提款权或由其选定的除黄金之外的其他标准来维持本国货币的价值;或通过合作安排,维持成员国的本国货币与其他成员国的货币的比价;或成员国选择的其他汇兑安排。据此,IMF成员国除不得以黄金定值本国货币之外,可以采取任何汇率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实行盯住美元或其他某种货币或一篮子货币的钉住汇率制,或自由浮动汇率制等。从实践来看,IMF各成员国实行的汇率制度种类众多,从盯住或固定汇率制到自由浮动汇率制不一而足。尽管《IMF协定》第4条第2款(a)项规定,各成员国应将其计划采用的汇率安排和对汇率安排作出的任何改变及时通知IMF,但这种通知只是为IMF提供监督和统计方面的信息,各成员国对汇率安排的选择无须经过IMF同意。
可见,牙买加体系给予成员国在确定本国汇率方面很大的自由度,成员国可以自由选择除以黄金定值外的任何汇率安排。人民币国际化所需要的自由浮动汇率制,也在《IMF协定》第4条第2款(b)项规定的成员国选择的汇率制度之列。从实践来看,国际化货币的发行国或发行经济体,如美国、欧盟、英国、日本等都实行的是自由浮动汇率制度。总之,人民币国际化需要我国采取的自由浮动汇率制度,是牙买加体系规定的我国所具有的汇率权力。因此,现行的国际汇率制度并不妨碍我国根据人民币国际化的需要选择与之相适宜的自由浮动汇率制。
2.汇率义务与监督亦不妨碍人民币国际化(www.xing528.com)
在汇率义务方面,《IMF协定》第4条第1款规定了成员国的一般合作义务与具体义务。一般合作义务规定:“……各成员国保证与IMF及其他成员国进行合作,以确保有序的外汇安排和促进汇率体系的稳定。”具体义务的规定可分为对内、对外两个向度。对内义务要求成员国“(i)努力将其经济金融政策导向伴随价格稳定的有序经济增长目标上,并适当考虑其自身的情况;(ii)寻求促进稳定……”。对外义务要求成员国“(iii)禁止为妨碍国际收支平衡的有效调整或取得对他国的不公平竞争优势而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体系;(iv)奉行与本款所承担义务相一致的汇率政策”。在汇率监督方面,《IMF协定》第4条第3款赋予了IMF两项职责,第一项职责是监督国际货币制度并保证其有效实施,由此为IMF展开多边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二项职责是对各成员国的汇率政策进行严密监督,并制定具体的指导原则,这一监督不仅包含对成员国一般合作义务的监督,也包含对成员国四项具体汇率义务的监督。[17]
从上述一般合作义务来看,IMF并没有对其具体内容进行明确,但从规定及其逻辑分析,这一义务的覆盖面非常广泛,可涵盖包括具体义务在内的任何为了保障有序外汇安排和促进汇率体系稳定的要求,成员国既要与IMF进行合作,也要同其他成员国进行合作。然而,一般合作义务与人民币国际化所需要的自由浮动汇率制发生实际冲突的可能性并不大,主要原因在于此项规定过于空泛,对于成员国承担什么样的义务以及如何合作均语焉不详,欠缺可操作性。因此,IMF几无可能援引此规定阻止人民币国际化及其所需要的自由浮动汇率制。
从成员国的具体义务来看,首先,国内具体义务与人民币国际化的要求是一致的。IMF要求各国的经济和金融政策努力导向经济增长,并寻求促进经济和金融稳定。人民币要为国际社会所接受从而实现国际化,需要我国经济保持持续增长和稳定,这是人民币国际化的经济基础。而要保持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和稳定,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是人民币国际化条件下我国所需要的最佳制度组合的要项之一,有助于我国趋利避害,前已述及。可见,国内具体义务的规定有助于增进实现和维护国际化的条件。其次,人民币国际化需要的汇率制度亦不违背对外义务。《IMF协定》规定的对外义务的核心内容是禁止汇率操纵,即禁止成员国操纵汇率以取得对其他成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为了补强这一规定的可操作性,IMF执行董事会根据《IMF协定》第4条第3款的授权,通过了《2007年对成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议》(下称《2007年决议》)。据此决议,构成汇率操纵应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即操纵目的是指成员国实行汇率偏差中的汇率低估以扩大净出口。客观要件即操纵行为,是指成员国实施了旨在影响并实际影响了汇率水平,造成了汇率严重偏差的政策。尽管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贸易顺差的扩大和外汇储备的增加,“中国制造”在世界竞争力增强,一些西方国家指责人民币汇率低估、汇率操纵,但指责的依据集中于人民币汇率没有反映市场力量。如果说缺乏弹性的人民币汇率形成制度尚存在有悖于《IMF协定》规定的汇率义务嫌疑的话,那么,人民币国际化需要的自由浮动汇率制则可以完全打消可能涉嫌“汇率操纵”的顾虑。这是因为自由浮动的汇率制是由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汇率水平的汇率制度,政府不对或极少对外汇市场进行干涉。干预的影子无处可寻,操纵汇率也就更加无从谈起。可见,人民币国际化需要的自由浮动汇率制可以使人民币汇率摆脱受操纵的嫌疑,不但不违反《IMF协定》规定的对外义务,相反可以使之符合该协定的要求。
义务是催生监督的源头。IMF汇率监督的对象是成员国对汇率义务的履行。既然人民币国际化所需要的自由浮动汇率制是我国依据《IMF协定》有权采取的汇率制度,且这种制度更加符合该协定规定的成员国承担的汇率义务,那么,IMF对我国的汇率监督就不会得出人民币国际化条件下实现的自由浮动汇率制有违《IMF协定》汇率义务的结论。因此,IMF开展的汇率监督也不会阻碍人民币国际化所需要的自由浮动汇率制。综上,《IMF协定》规定的成员国汇率权力、义务以及对成员国汇率的监督,均不妨碍人民币国际化所需要的自由浮动汇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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