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作为一门年轻、庞杂的部门法,难以制定统一的行政法典是其主要特征之一。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我国刑法和民法法典化工作的推进,我国行政法学界的众多学者也在为行政法法典化的研究辛苦耕耘着。但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法的法典化始终面临着巨大挑战。有学者认为:“认定行政法难以法典化的理由是出自技术方面的考虑。行政法之所以不存在统一的法典,其原因有三:(1)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行政关系过于广泛,且多种多样,各种不同的行政关系又存在较大的差别,很难以统一的规范加以调整;(2)部分行政关系的稳定性低,变动性大,有必要留给法律位阶较低的法规和规章调整,而不宜由统一法典进行规范;(3)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较晚,规范各种行政关系的基本原则尚未完全形成,有些基本原则虽已形成,但尚不完全成熟,从而不具备将之编纂成统一法典的条件。”[4]还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法典化,因其具有某些特殊性(比如行政法律规范数量庞大无比,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层级太多、形式繁杂,各行政机关职能、运行方式差别太多、变化也快)等,所以对其界定有许多分歧,比如有人认为中国目前不适宜制定行政法方面的法典,即使要制定行政法方面的法典,也只能是在一定程度上制定行政程序法,而就实体法,制定法典是不现实的。因此,所谓行政法典化,主要是指行政程序法典化。”[5]鉴于无论是行政实体法的法典化,还是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都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笔者认为,前者的探索给我们开辟了思考问题的不同角度,可以考虑出台统一行政组织法典,初步实现我国行政法的法典化。
从我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实践来看,与大陆法系的国家较为接近,而与英美等普通法国家的区别较大,因而我国的统一行政组织法典除了要遵循和坚持中国实际以外,也要积极借鉴和吸收单一制、大陆法系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统一的行政组织法典应当包含如下内容:(1)通过统一的行政组织法典,确定行政组织法定原则,对行政组织、行政机关等术语统一界定,并规定违反行政组织法的法律责任。(2)在行政组织法典中,明确中央与地方各自的权力及共有的权力,相互关系及冲突的解决制度;明确国务院的权力、总理的具体权限、会议方式及副职设置、内部机构的设定等;吸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镇)、各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及地方政府派出机关、派出机构的组织法内容,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权限及机构设置的一般原则等。(3)虽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任务较重,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组织规范的完善,不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国务院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各直属机构的组织条例,而应在组织法典中加以规范。各级政府组成部门的组织规范,应明确各行政机构的任务、主管事项、权限、内部主要机构设置等。(4)人作为行政组织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为解决行政组织的人员配备问题,确保行政组织的高效运转,应将行政组织的人员编制、公务员制度在行政组织法典中加以规定。(5)将行政组织的财政和公产公物的规范统一纳入行政组织法典,是出台统一行政组织法典的一大突破。在我国现行的“一部半”政府组织法中,并未涉及相应问题,但在法治政府建设中,最敏感的两个问题,一个是“权” 的问题,另一个就是“钱”的问题。在行政组织的运行中,二者缺一不可。要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对二者的法治化问题必须同时并举。总而言之,出台统一的行政组织法典,就是要实现行政组织法对行政组织的机构、“钱”和“权”规范的全覆盖。(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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