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有序运行的基石。自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被写入我国宪法以来,我国从未停止过对法治政府的实践探索和追求。2004年国务院对外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之目标;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之目标。
行政组织的法治程度是法治政府的重要指标。我国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完善行政组织制度和推进政府机构变革,必须走法治之路,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对行政组织改革的引领、促进和保障作用,必须充分重视法治对行政组织的完善和推动意义。法治轨道上的行政组织法既包括法治行政组织的正当性,又包括法治行政组织的系统性。在行政组织法的发展进程中,只有将行政组织法的每一个构成要素与法治有机结合起来,将创新性与合法性有机统一起来,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行政组织体制改革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和突破,才能从本质上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要以法治为行政组织体制改革铺就成功之路,以法治增强行政组织法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以法治维护行政组织的稳定,以法治保障行政组织的权责统一,以法治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法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使完善行政组织法的过程成为实现法治、推进法治的过程。(www.xing528.com)
我国作为一个治理单元复杂而庞大的单一制大国,要想实现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从行政组织的角度来说,关涉到行政机关的人员组成、机构设置、权责划分、相互间关系以及权力运行和救济保障等诸多方面。我国现行有效的行政组织法体现为在宪法的统摄下,中央行政组织法和地方各级行政组织法相分离而存在。其中,《国务院组织法》在1982年出台后沿用至今,其仅用了11个条文对国务院的组织进行了提纲挈领的规定;《地方政府组织法》在第四章中用15个条文规定了我国地方各级政府的组织。我国作为一个单一制的国家,却长期没有一部系统性的行政组织法典,仅有一部内容有限的国务院组织法和“半部”地方行政组织法。鉴于二者本身的历史局限性,两部法律条文的粗疏,用语模糊,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日益突出,致使其已经无法胜任各自所调整的国务院与地方政权组织法律关系的使命。[3]另外,这两部法律都没有涉及中央与地方政权之间的权限划分等核心内容。行政组织法存在的缺陷致使我国组织法治程度明显不高,继而导致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存在着诸多亟待填补的法律空白和必须理顺的法律关系。在此背景下,有必要通过组织法治的推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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