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组织体制是政府采购得以有效运行的载体,也是政府采购研究的重点内容。不同的政治体制下会有不同的政府采购组织体制,在当今世界范围内,主要有集中型、分散型以及混合型三种政府采购模式。于我国而言,则主要采用的是混合型模式,即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政府采购模式。
(一)采购主体
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与供应商在博弈中处于强势主体地位,采购人的强势行为容易使供应商的权利受到损害。现代法律以保护弱者利益为价值追求目标,重视对弱势主体的保护。反映在法律上,便是在立法中对强势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使之承担较重的义务。从这个角度来讲,在政府采购法律关系中,采购人被称为义务主体。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矛盾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用于分析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则权利与义务永远是相对的。在政府采购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如实履行义务。因此,采购人义务的规范,对供应商来说,具有极为现实的意义。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15条的规定,我国政府采购的采购主体主要包括权力机关、政府组织、司法机关、政党组织、社团组织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这些主体所进行的政府采购行为均应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
(二)执行主体(www.xing528.com)
执行主体是指具体负责政府采购执行的机构或组织。在我国,依据政府采购具体执行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政府采购划分为两种类型,即集中采购模式和分散采购模式。我国政府采购的执行主体主要有如下三类。
其一,集中采购机构。所谓集中采购机构,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主要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一般情况下,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如果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则可以根据需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但接受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得转委托。
其二,社会中介机构。所谓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由国家相关部门审批成立的,专门从事采购代理活动的组织。该类组织不是由国家直接投资设立,其以营利为目的。这种社会中介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一起共同组成了我国的采购代理机构。[27]
其三,采购主体自身。此类情况主要是指由采购主体自身来具体负责采购事宜。主要存在三种情形:(1)采购主体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由该部门自行集中采购。(2)采购主体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3)采购主体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这种采购模式有利于发挥各主体的灵活性和专业性,从而更好地满足采购主体的需求,其缺陷则主要是不利于监管,容易造成腐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