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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采购和国有资产的介绍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章将讨论我国政府的公产管理制度、公物管理制度和采购制度。

公物、采购和国有资产的介绍

根据法国的行政法理论,行政活动必须具备法律手段、人员手段、物质手段和财政手段。法律手段是指行政行为,人员手段是指行政人员,物质手段就是指行政主体的财产制度。行政主体的财产分两种,即行政主体的私产和公产。作为行政主体履行职务的三大手段之一,公产起到连接其余两大手段——公务员与行政行为的纽带作用。国家为了达到其所负之行政目的,除了可由“人”之行为达致之外,亦不可避免地会以“物”作为实现行政目的之途径。公物法则是以探讨公物及其相关制度为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现代行政上,公物法与社会法(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资助法(补贴)共同构成了给付行政的三驾马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我国,公物法领域却是比较法研究较为滞后的一个方面,这是一件较为遗憾的事情。尤其是在奉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中国,对公物及公物法的重视与深入研究尤其必要。政府采购作为建设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我国于1996年开始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试点,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从无到有,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政府采购制度和管理体制。近年来,随着“国家治理”概念的提出,政府采购逐步迈向现代治理,向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治理转变。但由于观念上没有转变,配套措施尚不健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不健全、采购效率低、招投标信息系统不完备、监管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因此,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优化政府采购制度的组织管理,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监管机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延伸财政支出监督职能、规范政府消费行为,减少各种腐败现象。本章将讨论我国政府的公产管理制度、公物管理制度和采购制度。(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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