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是权力的孪生物,是权力的当然结果和必要补充。凡有权力行使的地方,就有责任。”[36]孟德斯鸠对于三权分立的著名论证即立基于权力可能的“恶”,认为“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7],“有界限的地方”亦即责任之限制。“站在功能性的观点来看,不负责任的权力根本上的不足是存在犯不必要的错误的可能性。”[38]与责任脱节的权力,就如同脱缰之野马、决堤之洪水,极易导致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反之,与权力不相匹配的责任,就如同无轨之列车,难以顺利通往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之目标站。因此,法治政府之责任与权力之间,实质上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既相互依存又相互贯通,一方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39]如同黑格尔所言,“每一方只有在它和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能获得它自己的规定,此一方只有反映了另一方的,才能反映自己。另一方也是如此,所以每一方都是它自己的对方。”[40]有权力就有责任,无责任即无行政,权责相适应既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特质,也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故政府责任之配置,也必然与其权力相适应。
政府责任与权力配置上的对应性,是指每一种权力应与责任相关联,每一种责任应与权力相匹配,根据权力的不同主体、性质以及类别确定相应的责任。在责任与权力有机对应和统一时,“我们就完全可以放心地把权力交给一个人”[41]。也如怀特所言:“政府的行政效率从根本上来说是以行政组织中责任与权力的适当分配为基础的。”[42]责任与权力在配置上的对应性如同一台机器上不同零部件彼此之间的吻合性,有助于提高政府组织运作的可靠性与高效性。(www.xing528.com)
之所以强调政府责任在配置上要与政府所享有的权力之间的对应性,是由于两者在实践中具有一种分离的可能性。由于权力往往在行使过程中和行使之后被予以评价和监督,故责任主要体现为一种事后的追究,而并不直接作用于权力本身及其行使的具体过程。[43]导致责任与权力之分散化的因素有很多,从组织法层面来看,主要在于政府机构设置叠床架屋,政府职能紊乱交叠,导致政府职责之模糊不明,以及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错综复杂。在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的情况下,行政制度和行政技术本身所导致的责任分散化成为控制行政责任的重要障碍。[44]因此,优化政府责任之配置,加强政府责任承担与政府权力配置之对应性,重点体现在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权结构的制度安排中,体现在政府组织结构和职能的设置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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