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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公务员法:权利义务比例调整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我国《宪法》明确将“公民义务条款”置于“公民权利条款”之后的立法例不同,我国《公务员法》则将“公务员义务条款”置于“公民权利条款”之前,凸显出公务员的特殊性。这些义务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人民服务义务在《公务员法》中的体现。

宪法与公务员法:权利义务比例调整

与我国《宪法》明确将“公民义务条款”置于“公民权利条款”之后的立法例不同,我国《公务员法》则将“公务员义务条款”置于“公民权利条款”之前,凸显出公务员的特殊性。

(一)公务员义务

根据《公务员法》第14条之规定,我国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政治上的义务,包括公务员负有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以及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这些义务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人民服务义务在《公务员法》中的体现。当然,由于这些义务是否得以履行很难从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而法律也没有规定不履行这些义务的法律后果,因而这些义务仅是一种政治上的义务,或者仅是一种政治宣告。(2)法律上的义务,包括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义务,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义务,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这些义务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对其履行程序和认定方法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因而这些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3)道德上的义务,包括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义务以及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义务。这些义务是从道德上对公务员作出的一种要求。

(二)公务员权利

根据《公务员法》第15条之规定,我国公务员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其一,职责保障权,即公务员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这是公务员开展工作必不可少的权利。(www.xing528.com)

其二,身份保障权,即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权利。

其三,经济保障权,即公务员有权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而津贴包括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10]

其四,其他权利,包括:(1)参加培训的权利,即公务员有权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2)批评、建议权,即公务员有权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3)申诉、控告权,公务员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4)申请辞职的权利,这是公务员个人基于其公民身份所享有的职业选举权的体现;(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公务员权利保护机制

公务员权利保护机制主要包括申诉制度和控告制度。其中,申诉制度是指公务员对涉及其自身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按照一定程序向有关政府组织请求审核并重新作出处理的一种制度;公务员提出申诉的事由主要包括公务员对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以及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处理决定的不服。其具体程序如下:(1)申请,即公务员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2)受理和复核,即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3)处理,即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控告制度则是指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理的请求。对此,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作出答复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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