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之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政府组织具有自治性、民族性、国家性等特点。自治性主要体现为:(1)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享有不受中央政府和其他组织干涉的自治权。(2)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和工作,由民族自治机关通过制定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予以规定,而非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定。民族性主要体现为:(1)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建立以少数民族聚居地为基础,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2)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目的在于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3)在人事任免方面,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国家性主要体现为:(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2)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其政府组织首先是地方国家政府组织,行使同级人民政府的地方国家行政权。(3)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
(一)自治区政府组织结构
自治区政府组织结构包括:(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包括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科学技术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公安厅、民政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卫生厅、招商引资局等;(3)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包括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入境检疫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局、体育局、统计局、医疗保障局、环境保护局等;(4)自治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包括粮食局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二)自治州政府组织结构
自治州政府组织结构包括:(1)州政府办公室;(2)组成部门,包括州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局、商务局、审计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民族宗教事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3)直属事业单位,包括州投资促进局、地震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等。(www.xing528.com)
(三)自治县政府组织结构
自治县政府组织结构包括:(1)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政府组成部门,包括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营商环境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统计局、审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水务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
(四)民族乡政府
民族乡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其行政区划级别与街道、镇、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相同,属乡级行政区,由县级行政区所管辖。民族乡是在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30%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特殊情况的,也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民族乡政府的主要职责包括如下几个方面: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工作人员,应当尽量配备建乡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乡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项事业;在本行政区域各族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教育,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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