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国务院的基本组织结构乃2008年“大部制”改革之后的产物,经由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调整后,主要由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等构成。
(一)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国务院办公厅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的作用,指导、监督全国政府信息公开[44],主持并负责国务院日常工作。具体而言,国务院办公厅的工作职责包括如下四个方面:(1)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2)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3)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4)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45]
(二)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即国务院的职能机关,其职权划分由国务院统一规定,各个部门对某一方面的全国性行政事务享有管理职权,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这些部门除办公厅外,由26个部委组成,具体包括:(1)宏观调控部门,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其主要职责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完善经济、法律手段,改善宏观调控机制。(2)专业经济、社会管理部门,包括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应急管理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进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引导本行业产品结构的调整,维护行业平等竞争秩序。(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包括教育部、科学技术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自然资源部等。(4)国家政务部门,包括外交部、国防部、司法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部、生态环境部和审计署。
(三)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是指政府为了管理某类特殊事项或履行特殊职能而单独设立的一类机构。目前,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仅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46],为正部级特设机构。其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是指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机构,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其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不具有综合性;其机构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国务院常务委员会自行决定,无须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目前,国务院直属机构主要包括中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47](www.xing528.com)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国务院授权其中一些单位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主要包括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9个正部级建制单位。[48]
(六)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是指国务院设置的主管专门业务,有部委归口管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行政机关。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业务受所在部委领导,凡重要的事项,如政策的制定,行政规范的起草、修改以及重大业务问题要经部长、委员会主任批准才能上报国务院。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人士、编制和行政事业经费等由国家局自己负责。现阶段,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包括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移民管理局(由公安部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自然资源部管理)、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邮政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文物局(由文化和旅游部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由应急管理部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16个局。[49]
(七)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办事机构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的辅助性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事机构的职责主要在于协助总理办理具体事务,一般不享有对外实施管理的权能。现阶段,国务院办事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和国务院研究室2个。[50]
(八)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是指为了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的协调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其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控制,一般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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