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对某些区域采取的特殊管理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中央拥有对特别行政区域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55]澳门也是如此。《宪法》第31条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民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因此,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拥有较为广泛的权力,其中具体的权力规定主要体现在基本法之中,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管理权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2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4条规定,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1)制定并执行政策;(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3)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5)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6)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
(二)高度自治权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条、第12条、第13条、第16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第12条、第13条、第16条规定,港澳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港澳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具体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然资源自主支配权。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规定,各特别行政区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由各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适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归各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2)财政、金融、经济自主权。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6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规定,港澳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征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6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澳门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0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7条规定,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保障金融市场和各种金融机构的经营自由,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1条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8条规定,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有权发行或者指定银行发行港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适当政策,促进和协调制造业、商业、旅游业、房地产业、运输业、公用事业、服务性行业、渔农业等各行业的发展,并注意环境保护。”(3)对教科文体卫等工作的自主权。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6条、第139条、第140条、第141条、第142条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教育的发展和改进的政策;自行制定科学技术政策,自行确定适用于香港的各类科学、技术标准和规格;自行制定文化政策;自行制定有关评审各种专业的职业资格的办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2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澳门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业的规定”;第121~129条亦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确定教育政策、医疗卫生和发展中西药政策、科学技术政策、文化政策、新闻出版政策、体育政策、专业制度等。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2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规定在航运方面的具体职能和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4条规定,经授权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1)同其他当局商谈并签订有关执行民用航空运输协议和临时协议的各项安排;(2)对在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签发执照;(3)依法指定航空公司;(4)对国外航空公司往返、经停中国内地的航班以外的其他航班签发许可证。《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6条、第117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和完善原在澳门实行的航运经营和管理体制,自行制定航运正常;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可自行制定民用航空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外交自主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接相关的外交谈判。”第15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第152条规定:“对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派遣代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关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允许的身份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第154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旅行证件。”《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5条、第136条、第137条、第139条也进行了同样的规定。
(五)机构设立同意权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条之规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港澳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需征得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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