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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组织法的制度正当性及法治政府要论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制度正当性即“制度正义”,乃制度伦理的核心范畴。其一,制度的形式正当性意味着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自洽性。因此,制度的内容正当性属于实质的“善”的范畴。其二,制度的时代性。最后,政府组织法具有普遍性,公平公正公开地适用于所有人民。制度的实质正当,总是通过一系列具体形式呈现于外,并得以成为具体存在。

政府组织法的制度正当性及法治政府要论

“制度”乃组织法的直接产物。因此,制度正当性乃考察组织法正当性基本维度。制度正当性即“制度正义”,乃制度伦理的核心范畴。而“制度伦理”以制度作为自身的关注点,并以制度的“善”或“好”作为其核心。[31]

(一)制度的形式正当性

制度的正当性或者制度的“善”首先表现为制度形式的正当性,或者形式的“善”。制度形式的正当性侧重于考量制度在技术层面是否自洽、严密、有效、具有可操作性,因而,属于技术“善”之范畴。

其一,制度的形式正当性意味着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自洽性。(1)系统性意指制度本身是一个由不同维度、不同层级的子制度所构成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同层级制度之间以及不同层级制度之间具有清晰的逻辑关系。在整个体系中的单个制度反映出制度整体某个侧面之属性,制度的综合则体现了各子制度的共同属性。(2)整体性意指构成制度诸要素之间密切配合、相互依存,成为一个完整的有机统一体。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他将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即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这些规则的执行机制,三者构成完整的制度内涵。(3)自洽性意味着构成制度的各要素、制度体系内在的子制度之间相互吻合、协调、匹配。如果相互之间不吻合、不协调、不匹配,那么,即使单独地看再好的制度,也有可能失却有效性,并进而伤及整个制度体系的结构性与规范性。[32]

其二,制度的形式正当性意味着制度具有形式上的普遍性。其要义有三:(1)它具有一个合理的结构,这个结构能够保证制度内部契合一致、上下通达;(2)形式上一律平等,不因人而异,能够被平等地实施;(3)内在协调且相对稳定,一个稳定的、能够前后一致实施的制度要求,总比反复无常的制度要求要好。它至少可以使受这种制度约束的人们有明确的可预期性,能够在有限范围内尝试着根据这种制度安排来争取与维护自己的某些权益,并在这种可能的范围内反抗某些任意的专制暴横,反抗不正义。[33]

其三,制度的形式正当性意味着制度具有可执行性。(1)可执行性首先表现为制度的效力,即制度具有强制执行的力量。(2)可执行性同时表现为制度的实效——制度具有合法性根据,并以合法明示的方式明确规定有约束力的行为规则要求,这是制度的效力。这个有效力的制度通过各种维护力量,能够有效地规范与调节社会日常生活,这是制度的实效。(3)可执行性也表现为制度的效率,这个效率主要不是指在这个制度中的政府活动的高效,而是指这个制度本身具有活力,生活在这个制度中的人们有积极性与创造性,进而能够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

(二)制度的内容正当性

制度的正当性或者制度的“善”本质上就是制度内容的正当性,或者内容的“善”。制度内容的正当性侧重于考量制度在实质层面是否体现人权价值和时代精神。因此,制度的内容正当性属于实质的“善”的范畴。(www.xing528.com)

其一,公平正义。制度的内容正当性意味着制度内容具有现实合理性根据的价值精神,这种价值精神的内核就是“公平正义”。罗尔斯说,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善的制度是公民基于基本自由平等的合作体系,即制度的内容正当性是以“公平的正义”为基本特质的,在这个制度中每个公民具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

其二,制度的时代性。马克思指出:“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34]可以看出,马克思认为,社会的历史性变迁决定了制度作为历史存在物的客观实在性,既需要通过社会权益的博弈求得自身存在价值的有效发挥,也需要在稳定与变革的历史进程中不断进行自我革新,谋得自身与社会的适应性。[35]具体到政府组织法领域,一方面政府组织法要具有实效性,能够发挥出自身的价值;另一方面政府组织法要合乎社会发展规律,能够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而不断进行更新。比如,我国修改后的《公务员法》第2条新增的“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之规定,正是符合了我国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趋势。

其三,制度的人民性。制度正义的一个重要评判标准即为是否始终坚持人民正义观,是否以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制度的根本价值旨归。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各项制度在设计、制定和管理的实践中始终坚持着“国家权力归人民所有、为人民所用、为人民所享”的基本准则[36],政府组织法也不例外。比如,对于政府组织法的确定性、统一性以及普遍性的要求,就体现了人民正义观。首先,政府组织法的概念、条文明确、清晰,人民能够明晰自身行为的界限,从而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其次,政府组织法的统一,避免政府组织的职责不清、权责脱节、多头管理等问题,而损伤人民群众的权益。最后,政府组织法具有普遍性,公平公正公开地适用于所有人民。

(三)形式正当与实质正当的统一

正当的内容必然借助于正当的形式予以表达。制度的实质正当,总是通过一系列具体形式呈现于外,并得以成为具体存在。

一个具有内容正当性的制度,必定有一个形式正当性的制度,但一个形式正当的制度未必是一个内容正当的制度。唯有内容正当和形式正当相统一的制度,才可能提供一个稳定的规范秩序,并在这种稳定规范秩序中呈现与传达一种能够有效引导社会成员的价值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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