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预算制度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其背后体现的是利益之权威性分配。理性的公共预算制度的建立可以对政府的行政行为形成一些制约,基于这种制约,政府的许多非理性的政治利益是很难在预算过程中得偿所愿的。可见,公共预算制度在本质上是一项权力制约制度。
(一)公共预算制度之法理
人民主权原则是近现代各国宪法公认的基本原则,也是各国宪法发展的根本价值取向。其表明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来源于和最终属于人民,即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的“民有”。在实际生活中由于自然状态存在种种不便,每个人便与其他人签订社会契约交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建立政府,进入公民社会或政治社会。人民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这就是社会契约论的内涵。现代公共预算制度实质上就是建立在人民主权原则和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之上,其要求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签订一项契约,政府通过预算这种契约对公共资金进行收集和分配,促进政府公共职能的实现,并且以民主法治的方式,对政府的财政权力予以限制和监控,以保护公民财产权以及依附其上的基本人权。[23]
(二)公共预算制度之内容(www.xing528.com)
公共预算制度是国家政权内部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划分财政权限,并且由立法机构对行政机构的财政行为予以根本约束和决定的一种制度,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制度。由政府财政(国库)对所有公共收入,包括预算内收入以及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收入进行统一集中处理。各单位根据自身职能需要,决定购买公共服务,但付款过程由国库集中处理。二是强化部门预算改革。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部门预算全面反映部门及所属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状况,收支不挂钩,支出要透明。三是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混合控制三种类型。
(三)公共预算制度之特征
公共预算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在于依法监督与控制行政权力的行使,从而保障公民权利。公共预算制度具有四个典型特征,即政治性、民主性、公共性和法治性。这其中,政治性是指公共预算制度主要由国家权力机关予以审批和制定,国家权力机关对公共预算行使控制职能。其次,民主性是指公民预算制度的建立和展开要以民主方式进行。比如,公众可以参与公共预算的制定。再次,公共性是指公共预算是为了实现广大社会民众的利益,公共服务是公共预算制度的核心。最后,法治性是指公共预算制度应当纳入法治轨道,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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