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同立法权、司法权和监察权的差别之一就在于它对效率具有更高的要求——立法权之行使在于创制法律,法律乃社会公正之准绳,故立法权运行更多地强调公正价值,由此也注定了法律的滞后性,正所谓“法律一旦被制定出来就意味着它已经过时了”;司法权运行奉行不告不理之原则,尽管它也追求一定的效率,即所谓“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但公平正义乃其最高价值;监察权之行使在于监督权力,其作为一种制约公权力、实现权力制衡的重要权力,蕴含保障人民权利的价值追求。效率原则乃行政的内在要求,是指对政府组织中的各种行为都要以提高效率为宗旨,即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效益。具体而言,精简高效原则在政府组织法上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政府组织精简化、政府组织系统化和政府组织合理化三个方面。[9]
(一)政府组织精简化
近些年来,我国政府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膨胀问题非常严重,具体表现在机构设置过多、机构升格问题突出、机关人员普遍超编以及领导干部增多等多个方面。这就造成了政府目前行政效率低下、相互扯皮等现象。为此,有必要保证政府组织的精简化。纵观世界各国在精简政府组织方面的做法,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通过立法明确政府组织的定员,如日本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制定有《总定员法》,任何人不得突破。这种控制政府组织规模的方法比较严格,效果也相对理想。二是通过控制政府组织预算的方法来限制政府组织的规模。预算一定,当人员越多时,其个体经费越少。在美国和德国等西方国家大多采取此办法。三是通过大规模的机构改革,通过精简机构和人员来控制政府组织的规模,我国大体上采取的是这种方法。[10]
(二)政府组织系统化(www.xing528.com)
精简高效原则在政府组织领域的第二个要求就是对政府组织需按系统方式进行,即国家行政组织的各个层级,应当事权确实、上下贯通、政令归一,同时按照各自的职务和功能实行有效的协作和配合,在此基础之上实现国家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一致性。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家行政一体性,即国家行政整个为一体,由最高行政首长指挥、监督,并以此总体向选民和议会负责[11];二是各个行政组织之间的一体性,即各个政府组织既要强调合理分工,又要考虑工作协调、相互沟通,能够作为一个整体发挥其功能;三是各个政府组织内部的一体性,由于行政事务较为庞杂,各个政府组织内部均分设诸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等,而要保证这些机构之间能够合理地分工合作,其关键就在于保障政府组织内部的系统性。
(三)政府组织合理化
政府组织设置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政府效率的问题。如若政府组织设置过于庞大,则会导致有关机构相互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从而导致政府效率低下;如若政府组织设置不全,有些职权的行使缺少对应的职能部门,那么则会导致公民求助无门,政府权威下降。因此,政府组织合理化至关重要,其内容主要有如下几个:第一,政府组织形态合理。采用最先进的,具有民主、法治、效率精神的政府组织形态进行管理,是时代所需,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第二,政府组织标准合理。政府组织标准合理包含多重内容:组织法规标准合理、政府组织结构合理、政府组织层次合理。第三,政府组织程序合理。政府组织程序包含公法人的成立程序,政府组织的设置、变更程序,政府组织系统的整体调整程序等。合理的政府组织程序至少应包括两个环节:一是论证环节。这种论证工作主要由社会各界代表和专家学者完成。二是民主参与环节。与政府组织事项利益相关者都有权参与到组织过程中来,参与决定自己的命运。[12]当然,不同的政府组织事项,影响范围不同,需要的程序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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