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组织中,中央政府组织至关重要,因为其是代表国家进行管理的。中央政府组织法则是规定中央政府组织的性质与地位、设置与结构、规模与组成、职权与职责及其运行等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中央政府组织法在政府组织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主要包括《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三定”方案以及《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
(一)《国务院组织法》
《国务院组织法》是规定国务院性质与地位、组织与结构以及职能的基本法。在整个国务院组织法体系中,《国务院组织法》居于基本法地位。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组织法》。该法共有9条,主要规定了国务院设各部和各委员会、直属机构、办公机构、秘书厅等机构,并规定了相关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的程序。为了进一步健全国务院的组织和各项工作制度,有利于提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国务院在1954年对《国务院组织法》进行了重新修订。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国务院组织法》,内容增至11条,主要对国务院组成成员、工作任务、议事规则以及部门领导职数等作了规定,并沿用至今。
(二)国务院“三定”方案(www.xing528.com)
“三定”方案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而对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所作规定的简称。由于在改革的变动性和法律的稳定性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紧张关系,我国在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不再制定中央政府部门组织法,而以“三定”规定这种较为灵活的文件形式作为各部门组织规则。自1982年以来,国务院历次机构改革都是围绕着“机构调整和职能转变”这个核心而展开的。在改革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三定”方案和“三定”规定通过逐一测算、核定各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实现了对机构编制的控制,并基本理顺了国务院所属行政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实质上扮演着部门组织单行规则的角色和功能。尽管由于改革频繁,影响了其“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功能的实现程度,但“三定”规定为国务院行政机构部门组织的立法确立了原则、奠定了基础、构设了框架。自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第一个“三定”规定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33号)以来,国务院所属主要行政机构均制定了“三定”规定,作为其行使职能的重要依据。在1988年和1993年的机构改革中,“三定”工作形成的规范性文件被称为“三定”方案。自1998年起,其改称“三定”规定,在形式上更加规范。国务院“三定”规定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46]
(三)《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行政编制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条例》是调整中央政府组织即国务院编制的主要法律。该条例分为总则、机构设置管理、编制管理、监督检查以及附则五章,总计25条。总则部分规定了国务院编制管理的立法目的、管理原则和立法依据。机构设置管理部分规定了行政机构的设置应当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47]编制管理部分列明国务院的人员编制配备主要指国务院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以及机构领导职数和司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等内容。国务院行政机构人员配备的增加或者减少,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48]监督检查部分则规定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权对国务院行政机构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行政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供其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的报告,并对违反《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条例》规定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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