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们也有部分关于政府组织的规范。根据《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有关各级人民政府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这里的“制定”应理解为“设定”,要结合其他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而定。[37]《立法法》第7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法》第73条对地方性法规可以作出规定的事项进行了具体列举。《地方政府组织法》第6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作具体规定。”因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和职权作出具体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国政府组织法的一种渊源。部分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本地的地方性机构和编制管理法规,如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颁布了《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38],该条例中就包含了对该省国家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明确规定;类似的还有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39],其规定了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等多种事项,要求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必须依照国家和省级规定的程序审批,不得擅自进行变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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