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成员是指在政府中工作的人员。《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等对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组成人员作了规定。除了政府组成人员之外,在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工作的其他人员,也可以被一概统称为政府人员。政府成员可以根据领导职数、岗位编制等进行划分。
(一)领导职数
领导职数是指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包括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国家行政机关法定的领导职务的名称、层次和数量。其中,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职数一般由换届文件确定,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数原则上根据“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批复文件确定。[17]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机构改革方案、部门“三定”规定以及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对领导职数都有明确规定。按照《地方政府组织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等有关文件精神,各级行政领导的职数为:(1)国务院各工作部门一般设正职一人,副职二至四人;司局设正职一人,副职一至二人;处设正职一人或正副职各一人,任务较重,人数较多的处可增设副职一人。(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设正副职一至三人;处设正职一人或正副职各一人,任务较重,人数较多的处可增设副职一人。(3)地级的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设正职一人,副职一至二人,科设正职一人或正副职各一人。(4)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设正职一人,副职一至二人。
根据《公务员法》第105条[18]的规定,领导人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但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公务员晋升职务必须在法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不得随意突破,否则应追究相关的行政责任。领导职数的规定,对定员、定编、定经费和加强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各级行政组织领导人员的产生办法,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根据《地方政府组织法》第8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根据《地方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10项的规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对于领导职数的管理方面的纪律要求,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规定得非常明确。2014年以来,经过专项整治,各部门超领导职数配备的干部已经基本消化到位,“三超两乱”[19]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
(二)岗位编制
“编制”一词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编制是指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及其人员的数量和职务的配备,即除了按合理、恰当的比例确定人员数额,进行定编以外,还包括各有关行政机构的科学设置,是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人员定额和内部结构的总称;狭义的编制是指国家对有关组织的人员配置和数额的规定,即一个系统或一个单位内部的机构设置、机构比例、人员配备及与之相适应的经费问题的总称[20],是全面编制工作(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的一部分。本书所讲的“编制”是从狭义上使用的。(www.xing528.com)
岗位编制主要是指在组织结构框架内进行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以适当的人员充实组织结构所规定的岗位,从而保证部门的正常维持和运行。当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部机构,都是根据一定任务来设置一定的机构,根据确定的机构来制定编制,再根据编制来配备人员。因此,编制作为机构与人员的中介和桥梁,不可能离开机构合理设置问题,所以行政机关编制法与行政机关组织法之间有着“天然”的密不可分的联系。在理论上,有专家按照组织机构的性质和功能的不同,将编制分为五种类型,即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社会团体编制、企业编制和军事编制,并认为行政编制又可派生出政法编制、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驻外编制、储备编制等。[21]在岗位编制中要遵循关于管理幅度、管理层次和人员总数控制等普遍的规定。在岗位编制的实施过程中,要全面掌握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的原则,抓住重点环节,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切实保护岗位设置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重点抓好五个环节:(1)认真制定岗位设置方案;(2)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3)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4)规范岗位聘用;(5)做到岗位设置的审核认定。我国编制管理和使用方面的纪律要求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增加编制;二是严禁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三是严禁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22]
(三)公务人员
公务人员是指专门为国家政权机构服务的工作人员。公务人员所涵盖的范围比我国现行的公务员队伍要庞大,因为其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和党所领导的人民团体等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公务人员[23]是指任职于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包括被授权组织和委托组织)中具体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机关系统中担任一定行政职务的公务员,是行政公务人员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行政公务人员还包括在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包括被授权组织和委托组织)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人员。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政府组织依法设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公务人员是构成政府组织资质的基本要素,也是近年来行政组织改革中的重点。公务人员是政府组织中的主角,高水平的政府组织应具有较高综合素质和合理智力能力结构的公务人员。政府组织的公务人员配置涉及组织内部各类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职位分配、定额和人员管理等问题,这既是促进政府组织高效运作的基本保证,也是控制政府组织整体规模平衡的重要因素。职员过少不利于政府组织工作的有序开展,职员过多容易造成行政职能不清、影响行政效率和滋生官僚主义。因此,如何精简机构,控制人员增长并维持职员人数与政府组织工作效率之间的有效平衡,是政府组织改革需要重点权衡的问题。比如,为了配合执行中共中央于2018年3月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在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层面大幅进行的政府组织改革过程中,机构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人员变动、压缩的问题,应坚持科学和效率的统一,依据简化和调整后的机构进行合理的职位分类和人员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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